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社★053182918609

2016年8月29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

时间:2016-08-29 20:21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2016年8月29日 济南金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张宇、张新诉你(2016)鲁 0112 民初 5100 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6年8月29日

    济南金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张宇、张新诉你(2016)鲁 0112 民初 5100 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2月 6 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16)鲁 0103 民初 4680 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0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0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娣、法文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市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张娣、法文飞、马文献、王泓懿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 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孟繁卫: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元霞与被告孟繁卫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145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陡沟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东旭珀盛物资有限公司、胡珀、郭长兴、樊荣德、宋平:我院受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2016)鲁 0112 民初 4617 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2月 9 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宝君: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411609.64 元并支付利息 23223.83 元(截至2015年 10 月 25 日)。二、限被告王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411609.64元为基数,自 2015年 10 月 26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王宝君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宝君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 45 号富祥天地小区11 号楼 2 单元 301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69719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7922 元,公告费 300元,由被告王宝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12民初 111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少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793650.43 元并支付利息 25038.58 元(截至 2015年 11月 21日)。二、限被告刘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793650.43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 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刘少敏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刘少敏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3 号院1 号楼 1-601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70403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2086元,公告费300 元,由被告刘少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11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谭小兰: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谭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346731.38 元并支付利息 4640.5 元(截至 2015年 12月 21 日)。二、限被告谭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346731.38元为基数,自 2015 年12月 22 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谭小兰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谭小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黄台北路 66 号楼 1-503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177140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6670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谭小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玉松诉被告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02 民初5498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房款 20 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 20 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1 年11 月 9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姚家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蔡时安、马爱芹: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时安、马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496092.54 元并支付利息52724.21 元(截至 2015年 10月 13 日)。二、限被告蔡时安、马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 496092.54元为基数,自2015年 10月 14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蔡时安、马爱芹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蔡时安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窑头村东友谊苑小区 2 号楼2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 093666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9388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蔡时安、马爱芹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1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苏中原、苏延平、马立云: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中原、苏延平、马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本金 1537419.01元并支付利息 28769.37元(截至 2015年 12 月 4 日)。二、限被告苏中原、苏延平、马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537419.01元为基数,自 2015年 12月5 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苏中原、苏延平、马立云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苏中原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百合园 5 号楼(E11)1-901 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 247908 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8996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苏中原、苏延平、马立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 57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建国、马静:本院执行的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 55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刘建国、马静名下坐落于济南市章丘市中国·诺贝尔城 D-19 号楼 105、205房产价值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 1773312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房地产价值估价报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异议期和责令履行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拍卖底价将依法确定。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永强、张喜:本院执行的姜海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 3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张永强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十四区 6 号楼 1-702 室房产。该房产拍卖成交价值为177 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孙亮、杨春暖:本院受理原告赵爱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自2014 年 8月 9 日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2月 6 日下午二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梁小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银丰唐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 日下午 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郑敬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秀东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市民初字第 3394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秀东不服(2015)市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该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洋: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 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丁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 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王清、杜召元:本院受理(2016)鲁 0103 民初 4114 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高兆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12 民初27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刘莹与被告高兆荣离婚。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彩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钢、张麒、亓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王占智诉你们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2015)历城民初字第 1460 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85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2016 年 12月 6 日上午9 点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甲兰、刘志英、陈学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判令被告徐明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39.64 元及利息 7007.86 元;二、被告刘志英、陈学田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期、举证期分别为 15 日、30 日。并定于 2016 年 11月 30日 9 时 30 分在本院仲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与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149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健、高倩: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纬二路支行与张健、高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民初 146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兴亮、张娜、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与刘兴亮、张娜、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149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平怀亮: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 1079、1080、1081、1082、1083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1079、1080、1081、1082、108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郭桂华、杭久祥:本院受理的 (2016)鲁 0103 民初1084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3 民初 108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鲁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医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翠玲、范德栋、范恩军:本院受理的 (2015)市商初字第2913 号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 29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马玉峰、王帅、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玉德、张丽:本院受理的 (2016)鲁 0103 民初 221 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3 民初 22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毕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济南碧辉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鲁 0103 民初43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 民初 4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建民、单秀丽:本院受理(2016)鲁 0103 民初 4332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郭帆:本院受理(2016)鲁 0103 民初 4368 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安信天通商贸有限公司、廉捷、陈东方、陈昱汶、廉庆、姚瑶、廉海利、张艳: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有关诉讼规定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诚、李芳:本院受理的 (2016)鲁 0103 民初 1086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03民初 10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华利德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中信世通住宅设备有限公司、张瑜、唐海童、尹翠萍、刘鹏、刘东理、唐海冉: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有关诉讼规定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10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孙健全、刘爱玲、刘德喜、张春来、路孝强、孙晶、董静、闫爱军、韦元芪、董彦霞、胡风奎:本院受理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时军利、徐静:本院受理原告于秀玲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有关诉讼规定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段连文、鲁志春、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16)鲁 0103 民初1544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就(2016)鲁0103 民初 1544-2 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管辖)。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冯天元:本院受理原告龙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10 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迁: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旭诉你民间借贷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112民初 438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迁偿还原告陈明旭代理费 1900 元;二、被告张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 元;三、被告张迁支付原告陈明旭利息损失(以 119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2 月 13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许国庆(身份证号:372928197911300032):本院受理原告黄超与被告许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 22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超房屋定金 5000 元。二、被告许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超装修预付款 5000 元。三、被告许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超交通费56.5 元。四、驳回原告黄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5 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许国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致春、刘安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尹作玲、徐建生、于成丛、宫永光: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唐业与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后学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变更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民初字第 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王显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191750 元;变更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民初字第 2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李唐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189750 元;变更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民初字第 2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尹作玲、徐建生、于成丛、宫永光、王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11750 元,原审被告尹作玲、徐建生、于成丛、宫永光、王后学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维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5)青铁民初字第 27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鲁 71 民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院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海星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6年 8 月 23 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青海星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 10500053 23244237、出票日期 2016年 2 月3 日、出票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票据到期日 2016 年8月 3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星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500053 27245690、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山东汉方国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南金泰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6 年 6 月8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12 月 8日。三、自公告之日起 15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王川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5483.31 元并支付违约金 3387.04 元,合计 8870.35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 20 日,并定于 2016年 12月 2 日上午 9:00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慧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广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赵广霞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6733.44 元并支付违约金 4159.25 元,合计 10892.69 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 20日,并定于 2016 年 12月 2 日上午 10:00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锐: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上海华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高商初字第 23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高商初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传运:本院受理原告董炳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向你直接、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102 民初 4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传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炳勋劳务费人民币 1310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0 元,公告送达费 600 元,由被告杨传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镭钇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勇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12 民初23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原告王传勇与被告济南镭钇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4 年 12 月 30 日解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宗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被告刘宗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民初字第 269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汪承志、汪曙光: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退鉴函、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季勇、王青华、白满胜、李左英、季永杰、尹文增、山东惠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济南佰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合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1 民终3185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祝德强:本院受理你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三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65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50元,由上诉人祝德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涉外为满6 个月)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轲轲:本院受理原告崔金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鲁 0304 民初 1904-1 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域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张敬杰、吕宜香:本院受理原告钱超诉被告罗卫国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王丽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诉被告王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同正磁铁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同赛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侯世同、李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告淄博同正磁铁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同赛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侯世同、李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殷若涛:本院受理原告牛会青与被告殷若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302 民初 1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袁鹏、陈静、董树玲、王猛、张安:本院受理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鹏、陈静、董树玲、王猛、张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302 民初 1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王卫星:上诉人郭天祥就(2016)鲁 0304 民初 76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邹科、于荣强、徐成全、程守苓:本院受理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科、于荣强、徐成全、程守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302 民初 155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叶学军、田霞、李浩、侯杰、樊海敬、韩树伟、淄博朔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之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静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本院受理徐纪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康、巩晓双: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2月6 日上午 10 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淄博迈克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银章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12月 6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王淑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2月 6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刘延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王光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 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平继恩: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 10 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巩秀荣: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下午 14 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桓台县人民法院

    周力强:本院受理原告孙兆兴诉被告周力强、孙丰雷、郑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崮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新建:本院受理卢蔚诉你、淄博超乐娱乐有限公司、淄博千钟粟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元芳诉被告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391 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我院执行的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诚钢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对已查封评估的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及附属物进行拍卖。现依法公告告知:请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院技术室领取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于公告之日起第 90 日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第 1次拍卖,如流拍需再次拍卖时,则于流拍之日起第 22 天进行第 2 次拍卖,如流拍需再次拍卖时,则于上次流拍之日起第22 天进行第 3 次拍卖。(所有日期遇节假日顺延,联系电话 0543-3364173)。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