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社★053182918609

山东法制报东营法院公告

时间:2015-10-16 22:47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最高法对外发布司法解释 回应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新问题 昨日上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规
2015年1月16日

    赵井岗:本院受理原告张士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胜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 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李建港、王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房海君、周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龙范、唐利华、王治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范、唐利华、王治强、王彬彬、张卫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杨富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伟、李秀萍、商海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显太:本院受理原告林志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 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范文林、李振岩、刘传贵:本院受理原告郭树功诉你们、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朱良强、李爱华、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河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王勇、生寿芳、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河商初字第4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张伟民:本院受理杨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来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高连玉、孙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杜兰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东营市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功明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16 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学柱、李国莉、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光前、王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光前、王菊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燕、张金禄、张志梅: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管燕、张金禄、张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商初字第1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松、李昕、马兴霞、李忠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孙松、李昕、马兴霞、李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6日

    路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伍岳灵与被告白少军、路华伟债权转让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及 (2014)东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饶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营市益华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范树光、范树林:本院受理原告韩红卫与被告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范树光、范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潍坊市鹏通化工有限公司、范树光、范树林公告送达(2014)东民四初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守京、任少燕:本院受理原告盖萍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四初字第 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上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计相龙:本院受理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上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计相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学柱、山东华油博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四初字第 82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需要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旭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852.75 万元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变卖处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交款时间为序公开变卖。收款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邮储银行东营市分行;帐号:100805447260010001;联系电话:0546-8381977。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桓台县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淄博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国投工程评审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锋、于金明、张桂英、丁建刚:本院受理原告郭学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锋、于金明、张桂英、丁建刚:本院受理原告郭学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财产保全和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庆成:本院受理原告巩芳杰诉你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开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明远忠:本院受理原告巩芳杰诉你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军:本院受理原告巩芳杰诉你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开民初字第 188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苏玉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苏玉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召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兆忠诉你与王秀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济阳民初字第3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阳县人民法院

    侯德成、张明: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虓与原审被告孙德胜、呼怀华及第三人侯德成、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济阳民再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阳县人民法院

    苏媛:本院受理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诉郑砚梅、苏政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聊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守强、马民军、王峰:本院受理张红兵上诉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宋分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俞明秋、武海芳、张军生与你们作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美玲、王教林、茌平县荣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耿振平与被申请人崔建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聊民提字第4 号、第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刊登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王志国、陈峰云、吴志国、王峰、谷思雨的公告中,“谷思雨”应为“谷思宇”,特此更正。

    本报 2015年1月15日刊登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序号第20 的借款人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抵押人:应为张东、刘凤娟,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2015年1月16日

    以下人员身份证不慎遗失,声明挂失

    姓名  身份证号  遗失日期

    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宋屴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2198711896292,流水号:10012108声明作废。

    济南千驰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纳税人识别号 37011205487933X)声明挂失。

    济南历下竹鱼坊餐厅不慎丢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卷,发票代码:237011300009,发票号码为00007701至00007800,现声明挂失作废。  

最高法对外发布司法解释 回应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新问题

昨日上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网贷平台只作为媒介

无担保责任

规定明确,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无利息约定

可视为无利率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非法集资民间借贷

法院不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据新华社 《法制晚报》

》借出26万要42万及利息

利率太高 照样被判本金26万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张某向孙某借了26万元高利贷。然而,孙某起诉要钱时,因借款计算复利,索要的本金数额变为42万元。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借款为26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010年4月,张某因为搞工程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2011年5月,张某又向孙某借款1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3分。之后,张某陆续偿还孙某借款利息12.2万元。截至2013年9月,这两笔借款经计算复利,张某重新为孙某出具一张42万元的借据。

2014年,孙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借款42万元及利息50400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表示已经偿还孙某部分欠款利息12万多元,应当扣除高额利息。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从孙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孙某提供的借据是2010年4月及2011年5月两次借款,截至2013年9月9日计算复利形成的,并存在约定的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问题。张某两次借款本金分别为15万元及11万元,法院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张某偿还孙某借款26万元以及其产生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为啥认定本金为26万

法官付冬梅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孙某出借给张某的借款本金仅为26万元,到2014年起诉到法院时,本金已经复利计算到42万元,孙某还另行主张了5万余元的利息。

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所以法院判决时进行适当调整,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宣判后,孙某没有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fz001)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