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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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一)053182918

时间:2017-08-15 22:38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井庆红:原告高存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
    兰绍香、臧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玲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朱秀杰、李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秀杰、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3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朱秀杰所有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1号1单元3004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028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朱秀杰所有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朱秀杰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朱秀杰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朱秀杰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姜礼: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姜礼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2号楼2单元1804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445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姜礼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姜礼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姜礼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姜礼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新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王新岳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1号楼2单元2501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594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岳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王新岳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王新岳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王新岳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玉滨、王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滨、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王玉滨所有的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618号10号楼1单元2403号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65611号)、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滨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王玉滨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王玉滨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王玉滨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君、鞠龙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君、鞠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788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查封于君所有的位于牟平区大窑镇东沙子村东福路486号3号楼1单元阁楼东房产(烟房权证牟字第055176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13)第410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在送达后三日内不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在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于君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现通知被执行人于君于公告送达后第八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接待室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送达后第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组织进行现场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于君自本公告送达后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于君自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评估报告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剩余债务依法继续执行。以上各时间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天恒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天恒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612执991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在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钟裁委员会(2015)烟仲字第9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大田县宝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1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水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林乐端、孔凡查:本院受理原告芦作军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道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俊强:本院受理原告石学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道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爱雪、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被告孙爱雪、海阳市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吕占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7民初2685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孙立涛、蓬莱美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联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骆凤敏、隋振军:本院受理原告孙吉修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起诉要点: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北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蓬莱市铸钢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力维申请执行(2001)蓬经初字第152号、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蓬执字第449号、第450号二案的执行通知书、(2007)蓬执字第449-3号查封裁定、第449-4号拍卖裁定、烟台嘉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烟嘉评鉴字(2016)051号估价报告,查封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09234.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没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蓬莱市人民法院

    赵凤香:本院受理原告葛东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起诉要点:1.判令与你离婚;2.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由你承担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北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天津东源昌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宏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鲁0684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684执保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胡建叶、王战功、刘广斌、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华、宫海军、扈洪国、郭新伟、盖秋军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479号民亨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8月8日刊登的商河县人民法院原告胡鹰诉杜春江、李书花一案的法院公告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9时”应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7月11日刊登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单将勇、齐政的公告中,被告“单将勇、齐政”中的“齐政”更正为“齐玫”,特此更正。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烟台市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志杰、董迎玲、林红英、王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原公告的内容“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96号楼1单元402号”更改为“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96号6号楼1单元402号”。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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