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博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张海军:
申请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会已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东仲字第54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仲裁委员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fz001) |
东营博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张海军:
申请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会已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东仲字第54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仲裁委员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