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博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刘勇、张海军:
申请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会已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东仲字第54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仲裁委员会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扣押延期通知书》的公告
许华忠(东营区华美眼镜店经营者): 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剩余的医疗器械(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货值 4003.90元),并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圆整(10000.00元)。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区)食药监械罚告〔2016〕11号)、《听证告知书》((东区)食药监械听告〔2016〕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区)食药监械责改〔2016〕11号)及《扣押延期通知书》((东区)食药监械查扣延〔2016〕1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医疗器械监管股(电话:0546-8260008,联系人:张文军)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扣押延期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可自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