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贷款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借款人 名称 青岛紫檀山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利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担保人 名称 抵押人: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生效判决 案号 (2014)青金商初字第761号 (2014)青金商初字第762号执行案号 ( 2017)鲁02执96号 ( 2017)鲁02执97号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 本金7800万元7000万元 受债权所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行与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即向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按照相应的生效法律文文书履行各自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 公 告 清 单 单位: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1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7年5月11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深圳市沃斯顿科技有限公司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保理业务的付款人等。 借款人孙振彩 贷款本金2000.00 贷款利息 35311.1 根据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涛(身份证:37060219830529101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1笔(详见下表)债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和所有担保权益等)转让给朱涛,上述债权转让后,朱涛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现公告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据此,请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朱涛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通知。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保证人 李诗欣、孙维、孙志宾、孙聪杰、朱涛 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王青山: 根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韩淑玲(身 份 证 号 码 :37022419690529182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将依法享有的对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约定的主从权利,详见(2016)鲁0281 民初字第 6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转让给韩淑玲。 请债务人自本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韩淑玲履行还款责任。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2017年7月20日 孙瑞臣、高秀娟: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崔怀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东仲字第7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 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会第一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仲裁委员会 二 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贷款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借款人名称郑其美 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名称 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文书号100131536511003909 备注 债权转让金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具体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其他债权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核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潍坊分行”)与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招行潍坊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行潍坊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清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天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