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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制定地方金融条例,亮剑投资公司“跑

时间:2016-07-12 21:04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抬高设立门槛、加大监管力度 抬高民间融资机构批准、设立门槛,赋予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应职权,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3月 30日,省十二届人大

 

抬高设立门槛、加大监管力度

    抬高民间融资机构批准、设立门槛,赋予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应职权,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3月 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7月 1日实施。这就意味着,如今遍布大街小巷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将面临严格的法律监管。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据悉,此次《条例》所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

 

    记者注意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创设,《条例》第32 条规定,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同时,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

 

    未如实告知风险,应依法承担损失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具体来说,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跨3000万门槛

 

    “高息揽储、动辄跑路”已成为当下不少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投资公司的真实写照。针对这一现象,记者注意到,《条例》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

 

    根据《条例》第33至35条的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 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现象,条例规定此类业务应经所在区县金融办批准,且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那么,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是怎样进行处罚的呢?

 

    据了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对民间融资机构、交易场所、农民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相关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以广告等形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对投资效果或收益作出保本、高收益等保证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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