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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你应该懂得

时间:2015-08-05 17:28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现在开庭】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一定要还款?法院:签名不符,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自行担责 银行客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其名下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数万元,持卡人随即报警

@【现在开庭】信用卡被盗刷 持卡人一定要还款? 法院:签名不符,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自行担责
银行客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其名下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数万元,持卡人随即报警。之后,银行要求持卡人归还该笔款项未果,双方闹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持卡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由银行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及利息,消除持卡人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信用不良记录。

 

  2014年12月16日,阿凡持有的开户行为G银行的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随即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并报警,随后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集美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以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该透支款项而产生争议,2015年3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查明,阿凡的信用卡在G银行办理,有副卡但未启用。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G银行指定的邮箱。阿凡提交的讼争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2014年12月18日该卡有一笔调账记录,交易金额为“收入2300元”,交易地为杭州。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笔调账为讼争的四笔刷卡交易中一笔金额为2300元的支出交易,该笔刷卡交易因无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另外三笔讼争的刷卡交易申请拒付未成功。

 

  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向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调取相关证据,邮储银行答复称:“经查询该商户代码,该商户为上海商户,建议通过上海邮储查询。”阿凡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其有1个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价。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因主张信用卡盗刷责任引起的信用卡纠纷。阿凡在G银行办理信用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互负权利义务。G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阿凡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阿凡”,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阿凡对于讼争的四笔因“盗刷”透支款项不存在过错,G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对本案讼争的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阿凡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共计29300元不负偿还责任,G银行应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一审判决后,G银行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设施缺陷是导致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就该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陈杰分析,阿凡在G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G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阿凡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G银行发给阿凡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阿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他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盗刷所造成的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G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G银行主张阿凡应对信用卡密码不慎泄露承担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阿凡存在泄露密码或不正确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且从讼争信用卡的消费记录来看,亦难以认定阿凡有在不安全用卡场所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故G银行关于阿凡应对信用卡信息及密码泄露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报记者 安海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应该要符合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编辑席锋宇 见习编辑杜洋)
 

@借出去的钱成了非法集资款,要的回来吗

 

  据统计,自去年以来,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这是统计的涉案的情况,还有很多更加隐秘的,却还未涉案的非法集资,就隐藏在我们身边,听到他们的咨询电话,可以说触目惊心。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编辑渠洋 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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