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刘斌、张小莎、徐俊玲: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张则杰: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俊玲、田绍成、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刘斌、张小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斌、张小莎、徐俊玲、田耐蔗、田树松、杨素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东昊冶金燃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宁波东昊冶金燃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449149,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出票人为潍坊博纳川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绿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3日的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东昊冶金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昌邑市人民法院 马荣距、朱桂芹:本院受理原告侯增东诉被告马荣距、朱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李云安、钱翠兰、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7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fz001)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景强、张景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东、王路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牟淮德、朱文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秦丽云、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军委、潍坊丽都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4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致平、顾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锋忠、毛英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锋忠、毛英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9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强、刘敏:本院受理原告杨述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敬福、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有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王登利、赵维英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丽娜与被执行人徐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鲁弘估字[2017]第4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2017)鲁0791执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永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潍坊景怡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耿利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俞心亮诉被上诉人刘伟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厉彦芹、朱玉元:本院受理原告孙典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121民初2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街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于善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孝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121民初2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五莲县人民法院 日照英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你公司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9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02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黑马汽车用品销售中心: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东人社监罚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02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李洪业:本院已受理日照富华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此后相关程序不再公告送达。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宋元刚、张永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7250),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宋元刚、张永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7252),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王洪伟、朱庆坤:本院受理原告秦绪生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宋树生:本院受理(2017)鲁1102民初1425号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宋开军:本院受理(2017)鲁1102民初3658号原告牟善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8月24日刊登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被告孙华池、马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马永金”应更正为“被告马永全”。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11月3日刊登的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张晓、贾娜娜、张楠楠、李丰艳诉深圳市常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提成纠纷一案,“张晓”应更正为“张尧”。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2日刊登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宣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冠亚星城房产(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317654号)公告中将“临沂市兰山区冠亚星城房产(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317654号)”,应将本段更正为“临沂市经济区冠亚星城房产(房权证号:临房权证经济区字第000317654号)”,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曹君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9199911804476,流水号10642800,现声明挂失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