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人社监催字[2016]第 09号
(责任编辑:fz001)蓬莱市汇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王政、汤万启、王玉艳、王华玉等4人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局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蓬人社监理字[2016]第06号)。该决定于2016年6月8日送达。你单位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下达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蓬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局领取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