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公告 (仅供参考) 根据A公司、B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合并前A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B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地址: A公司 B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