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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招远市82918609

时间:2016-04-09 14:39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招远84小时破获一起杀人案 本报讯 3月28日早上7 时许,招远市某村村民王某像往常一样到玲珑镇前花园村丈母娘家中,准备喊在此居住的大舅哥宁某帮忙干活。可平日里起得很早的丈母

招远84小时破获一起杀人案

 

 
 
    本报讯 3月28日早上7 时许,招远市某村村民王某像往常一样到玲珑镇前花园村丈母娘家中,准备喊在此居住的大舅哥宁某帮忙干活。可平日里起得很早的丈母娘俩,这时却迟迟没有动静。王某绕到屋后窗口一看,丈母娘和大舅哥全都躺在血泊里,他赶紧拨打了110 报警。8:40 分,仅半个多小时后,专案组通过汇总大量的走访调查和现场勘查信息,初步确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31日19时许,民警在临沂市费县梁邱镇岳庙湖村固定卡点将李某抓获。此时距报案仅84小时。【张国忠  叶  晓】  

法 院 公 告

 

 
 
    2015年1月23日

    刘光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校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朱卫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涌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洪胜、王进亭、修德官;刘长青、宋述波、赵炳安、吕志峰、战波、宋述展、杨敏庆、冯春胜;刘世磊:本院受理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张颂和、张成学、陈英红;张敬焱、丁靖峰、夏美娟;王文章、王志美、丁翠玲;刘进杰、王学良、刘洪宝:本院受理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原明新、吕宝田、孙吉兰、原明东、王晓凤;臧永宾、臧兰恕;刘刚一、赵建昌、王杰光、赵连昌、李秉昕、孟范昌:本院受理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邵子进、王秀英、邵力孟、孙成华;王立强、郭勇、姜丕震;孟范好、孟庆臣、孟庆坤、徐桂荣、崔学庆、徐永彬: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孙淑梅、王军强;蒋洪广、蒋洪松、蒋洪胜、蒋洪忠、路春杰;孙俊玲、刘旭阳: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张秀波、刘进杰、刘洪敏;徐秀堂、王翠红、张晓风、李春甫;李绍娟、张英才、李林静、丁伟: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许民枝;秦日煌、路华、陈殿设、秦日炳;丁学志、王宝芬、盛桂荣: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玉东、李玉升,李建国;殷福强、秦国恕;刘华波、刘作锋、唐金勇: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文杰、付立明;胡秋乐、林松;孙国政、赵芹、唐雅倩: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程绍志、秦洪展;曲敬丹、贾帅德、李和会、黄学常;李松波、冯悦善: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郝玉芬、吕彦、吕永忠、吕元英;栾兴建;杨耀武、蒋学涛、孙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高升敏、曹美丽、高金涛、孙淑珍;王宏山、王万鹏、李敏令: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吕振华、李汇亭、栾成川、栾振堂: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就(2014)招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2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于《 山东法制报》公告送达了【(2014)钢商初字第357 号】诉讼材料,该公告有误,应将公告送达的被送达人由"刘金孔、李云、苗呈才"增加为"刘金孔、李云、苗呈才、王修东、袭著安",送达材料为"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开庭审理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于 8月21 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 2014年7月21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张帆等五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帆、张立冬等五名被告人委托的9名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 开庭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有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月21日上午8 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等旁听了庭审。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五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航、张巧联表示认罪、悔罪。

    16时22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旷翔宇  

宾馆电线杂乱似“蛛网” 招远消防令整改

 

 
 
    近日,招远消防大队在开展住宿场所消防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星际宾馆”楼内部分电气线路老化及私拉乱接现象严重,配电盘外和楼道内乱接的电线如同蜘蛛网一般杂乱无章,并且员工的消防知识匮乏,经询问得知员工未参加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此,招远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宾馆负责人立即进行火灾隐患的整改,更换和穿管敷设电气线路,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全力消除火灾隐患,为自身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

    刘晓龙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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