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徐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元;2、徐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22010.24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驳回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林发鑫: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林发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5000元;2、林发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6810.55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驳回青岛奥斯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曹新燕、张先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曹新燕、张先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曹新燕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息人民币382194.11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嗣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曹新燕名下设定抵押的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268号中房花苑小区A1号楼4单元 201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张先彬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本案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彭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彭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57299.18元及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叶洪冰: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叶洪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142642.46元及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圣丽: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圣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119760.48元及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艳: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6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33543.73元及支付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庆武: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庆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0月2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108947.18元及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伟红: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伟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0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74756.11元及支付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志威: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志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6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27428.13元及支付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旭生: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朱旭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1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156077.05元及支付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贝蒙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贝蒙特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再和资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贝蒙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贝蒙特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向原告分配公司利润 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赵闫鑫与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振华偿还借款本金 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乐恩:本院受理杨伯庆诉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31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062.9元(以100317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2、本案诉讼费等向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凯、刘婷婷、青岛泊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723735.06元、复利29152.83元(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以及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令被告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王凯、刘婷婷、青岛泊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婷婷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龙潭路1号甲4号楼1-5层房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201347795号、青房地权市字201347761号、青房地权市字201373397号、青房地权市字2013119410号、青房地权市字20131194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伊永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00940.44元,其中本金 150189.65元,利息50750.79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岛区墨之墨香书店: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斌与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属于原告的音乐作品集《Mr.LiPianoCollection》1-6;2、依法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等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2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安慧、李继高、青岛华舵金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汉霞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30万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剩余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6% 计算);2、判令被告二、三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自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姜自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5781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781元为基数,按照年3.85% 自2021年1月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保森与被告青岛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娥与被告青岛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昌旭: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昌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位追偿款44558.63元(含理赔金额、逾期保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代位追偿款44558.6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3.85% 标准计算;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宿雷:本院受理原告刘方星与被告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宿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星支付欠款43000元;二、被告宿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星支付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德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孙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29935.38元,利息3451.97元,费用442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39311.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宁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宁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24290.24元,利息2275.49元,费用7639.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35705.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4258.32元,利息3221.79元,费用8406.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以上债权合计47386.4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承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黄承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4694.92元,利息3880.21元,费用5173.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45248.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朱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25846元,利息3860.99元,费用4792.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35999.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蔺延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蔺延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49937.98元,利息6228.64元,费用7519.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65186.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长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于长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49999.8元,利息5664.48元,费用7390.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64554.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耿丙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耿丙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9967.75元,利息5355.65元,费用8239.9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元;(债权合计25063.3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