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房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24984.70 元,利息 3235.78 元,费用3820.34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 元;(债权合计33540.8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王一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98880.43 元,利息 11795.39元,费用 22259.6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 7 月 14日,自2021 年7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元;(债权暂合计 134435.4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季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97.37 元,利息 5619.01 元,费用11137.43元 (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 7月 14日,自2021 年7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元;(债权暂合计68253.8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王娇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1921.26 元,利息 4907.19 元,费用27183.36元 (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 7月 14日,自2021 年7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元;(债权暂合计 115511.8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34587.35 元,利息 4483.33 元,费用5317.58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7月14日,自 2021年7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 元;(债权暂合计 45888.26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45296.28 元,利息 5903.01 元,费用6921.03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7月 14日,自 2021年 7 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 元;(债权暂合计 59620.3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郑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郑雷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21661.23 元,利息 3581.12 元,费用4944.39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 2021年7月 14日,自 2021年 7 月 15 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500 元;(债权暂合计 31686.74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