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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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053182918609

时间:2018-03-21 21:23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彭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
    彭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胡同坤: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华诉被告胡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鄄城县人民法院
    刘振强、张玉杰、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世祥、李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王吉明、李连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泽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丘市人民法院

    王明亮: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4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刘金钊: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庄素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你和被告易有学、彭新伟、郭霞、彭新强、庄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彩艳:本院受理张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金峰:本院受理薛会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孙爱萍、孙晓丽、泮可荣:本院受理原告石维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福建、刘金玲:本院受理桑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珍之、高美芹:本院受理原告孙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罗森超市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你们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林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春伟、刘夕亮: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牟文波:本院受理原告韩委委诉你与被告韩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茂槐: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夷达电气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顺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91民初1620号及被告山东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递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山东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诉,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滨:本院受理临朐县薛家庙物业管理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临法执字第177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儒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志与被告王儒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8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杜学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良宏: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春诉李良宏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25执25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偿还,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潘守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宗信诉潘守平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25执29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偿还,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强德、潍坊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臣诉被告王强德、潍坊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仲桂华、党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崔路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曾凡昌:本院受理原告张琪诉被告曾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建武、胡德强:本院受理原告张继禄诉被告王建武、胡德强、刘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逯瑶与你单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昌乐寿阳山路6666号4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一处(潍乐预字2011第304号,无车库、无地下室),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逯瑶向本院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725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董淑媛、孙秀芬、唐魏:本院受理原告周迪诉被告亓瑞刚、董淑媛、王红梅、孙秀芬、唐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安林芳、安范围、安民芳、齐建国、韩红方、潍坊新隆易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安丰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5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昌风、李玉俊、相昌武、张庆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朱世伟 张文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卞海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25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磊、马大成、赵世清、王铁柱: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刘兵与被申请人朱建刚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5民再3号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25民初5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翠青、田本军、王建队、马俊芝、赵天真、秦雪梅、山东凯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天真、秦雪梅、李翠青、田本军、王建队、马俊芝、山东凯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唐朝阳、季敏、张金生、刘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金生、刘春荣、唐朝阳、季敏、肖相荣、张炳义、刘振强、张玉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25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董淑芹、袁怀玺、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陈思军、杜风芹、王树奎、王素凤、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树奎、王素凤、陈思军、杜风芹、汤爱英、吴际海、董淑芹、袁怀玺、山东佰赫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中意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润东拉链辅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文生、沈青、刘海涛、石汶汶、赵斌、李继香、徐高友、王瑞兰、王烨琪、昌乐古翠行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斌、李继香、王文生、沈青、刘海涛、石汶汶、徐高友、王瑞兰、孙相兴、赵瑞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25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辛冲:本院受理辛治莲诉陈建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辛治莲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30分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薄文来:本院受理台炜琨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宏宇木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车玉平、董志林、张佃铃、姜世臣、邱永伟、臧金霞、宋守先、景洪进、张德美、冯春香、王梅、王玉升、杨夕全、刘玉德、杨炳奎、张秀庆、王为停、李福录、刘西海、高永吉、王启利、张秀梅、王玉亮、陈忠和、许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782执101、212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履行(2017)鲁0782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高庆海:本院执行的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2执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2017)鲁078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潘冬,孙玉苹:原告诸城市宏利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何鑫伟:原告刘阳阳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肖法志租赁的诸城市舜王街道武家庄村土地30亩(位于万解路以东、横六路以北)及该土地上(靠近横六路)的五层楼房(上三层东西22间、下二层东西20间)。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转让、买卖、抵押、典当、出租、损毁等行为。查封期间可继续完善该楼房的配套工程,并由肖法志负责看管以上查封的财产。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胡建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门洪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门强元、韦花梅:本院受理原告马晓飞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沐浴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陈百贵:关于再审申请人周生宽、邢宗义与被申请人陈乃成、陈百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鲁13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因再审申请人周生宽、邢宗义、被申请人陈乃成均不服该判决,且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案件监督管理中心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徐守才、赵风菊: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喜与被告徐守才、赵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算到全部付清为止)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星原铁塔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中湘、孙良庆:本院受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8)鲁1791民初1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国华、山东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海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开发区大铁勺美食城: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睦洋家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石继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垂龙: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岳晓琳:本院受理原告成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清: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鲁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加旺: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伟与被告苏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加旺偿还原告刘国伟欠款13 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 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苏加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鲁AR1511营运证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胡承琪: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荣诉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 2018年 6月 14 日0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朱连英: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18 年 6 月21日 09 时 00 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朱运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松、刘春燕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6月22日 09时 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宋士文、张坤元:本院受理原告王若琦诉你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404 民初 122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9003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贾传营、贾继磊:本院受理原告袁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402 民初194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税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大磊、王培翔:本院受理原告岳芳诉被告孙枣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402 民初 3151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岳芳在上诉期内就(2017)鲁 0402 民初 3151 号提起上诉,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陆松瑶、杜军:本院受理原告宋言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402 民初 385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尚贤、徐增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亓小芹、莱芜市中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锦泰莱酒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2 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心林、张艳:本院受理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1203 执510 号案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查封拍卖裁定书、搬出公告、评估报告(你们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莱城区龙潭西大街南 3 巷 9 号2 幢房地产评估值为396.65 万元)等。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2015)钢商初 19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李宗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秦保胜诉被告李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 1203 民初 154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刘皓:本院受理原告段元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 1203民初 64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0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陈玉长、齐玉良、何军、牛得丰、尹成钢:本院受理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 1203 民初 208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三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颜庄法庭 2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赵伟成:本院受理原告冯永越诉你、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鲁 1203 民初 988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冯永跃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颜庄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王飞:申请人付聪聪诉被执行人王玉文、王飞、陈卫、霍建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王飞名下座落于天衢东路龙元世纪广场2 号楼 1 单元 11 层1101 号房产。现向你送达拍卖裁定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与公告期满之日起5 日内到我院选择评估机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马宽波、翟新环: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力泉:本院受理原告汪立厚与被告张力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双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郑丙旺:本院受理原告申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杨启磊:本院受理(2018)鲁1427 民初 245号原告王晓丽与被告杨启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3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杨德杰、于佃荣、杨德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255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杨德星、杨德杰、于佃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25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于佃荣、杨德星、杨德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候风青、李玉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15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付瑞清、代俊平:本院受理黄桂玲与付瑞清、代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 4 日申请人黄桂玲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付瑞清名下夏津县棉纺厂第 7 排2 号房屋两间。2018年 3月8 日作出(2017)鲁1427执 31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 225 室领取(2017)鲁 1427执 31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夏津县人民法院

    毕书燕:本院受理原告都秀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240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朱丙山:本院受理原告庞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1427 民初 22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苏留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程志辉:本院受理原告姜开广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1422 民初 3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宁津县人民法院信访办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津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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