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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难”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时间:2016-09-12 16:45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日期:20160506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钱继红 一、送达难的主要情形 (一)受送达人恶意逃避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由于我们不认识受送达人,经常要到村里打听受送达人的住处。有的受
  • 日期:20160506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钱继红

    一、“送达难”的主要情形

    (一)受送达人恶意逃避送达。直接送达过程中,由于我们不认识受送达人,经常要到村里打听受送达人的住处。有的受送达人看见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往往采取拒接电话、拒不开门、拒绝见面等方式,拒收法律文书。有的上诉人为恶意拖延时间、逃避送达,通过邮寄上诉状的方式递交上诉状,递交上诉状后不交上诉费。在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的过程中,要么不接听电话,要么故意推诿,导致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无法送达。

    (二)当事人工作、生活地点不固定难以送达。 有的当事人白天外出打工,晚上回家时间不确定,法院正常上班时间无法送达。 有的当事人在村镇打零工,一天换一个地方,打工地点不固定,难以送达。我们正常的工作时间去当事人家中送达,往往跑上三次、五次都见不到人,经常无功而返。

    (三)当事人长期在外地打工难以送达。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大多为被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而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的明确的当事人地址一般也为户籍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大多数农村青壮年都在外地打工,也有的出国打工。长期在外的务工人员,住址难确定,家里的成年亲属如果不配合法院提供住址、联系方式,法律文书将难以送达。

    (四)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存在困难。在我们山区法庭,一个行政村还存在几十个自然村的情况,散落在半山腰的几户人家就是一个自然村,而有的原告起诉时并不知情,只是依据被告的户籍地址进行诉讼,这给我们送达法律文书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化解“送达难”的方法措施

    (一)对于白天在外打工,晚上回家居住的当事人。我们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利用他们早上、 晚上在家时间去他们家中直接送达。这种方法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也利于跟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还不耽误当事人外出打工挣钱,受到当地老百姓的欢迎。

    (二)对于长期在外地打工以及出国打工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家中有成年家属的,就耐心做成年家属的工作,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促使他们主动与在外打工的家属联系,并给他们预留出联系时间。通过这种方式,在国外打工的当事人虽然无法按时出庭,但在开庭前也能邮寄书面答辩状,并在国内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现在通过耐心做家属的工作,这种情形的送达问题有了很大改观。即使没有成年家属的,由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总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多方打听,也可以找到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微信、QQ 等联系方式,进行网上送达。

    (三)对于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我们充分发挥当地村委会的作用,寻求基层组织的帮助,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开展送达工作,而不是简单地驳回原告起诉,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三、完善法律规定化解“送达难”的几点思考

    在处理“送达难”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到,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有些滞后,急需通过修改法律或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是应当明确规定对恶意逃避送达当事人的法律制裁措施,实现对恶意逃避送达当事人的有效惩戒,并在社会上产生教育引导作用。 二是应完善间接送达规定,将间接送达范围扩大为成年家属,取消同住的要求。因为现在农村的青壮年大多都外出打工,而且很多年轻人结婚后虽与父母在同一个村、同一个小区居住,但并不在一个家里居住,将间接送达范围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显然与社会生活脱节。三是应将电话送达明确规定为法定送达方式。当前,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中,电话送达不是法定送达方式,但很多案件实际上都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 地点,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把电话送达明确为法定送达方式,并完善相关要求,使这一便捷送达方式得到广泛应用。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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