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玲(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207040325)
(责任编辑:fz001)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秀府4号楼3单元102室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15年4月 1日,当事人在济南市历下区燕东秀府4号楼3单元102室西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经查实,该房屋建设工程为一层砖混结构,南北长6 米,东西宽5 米,共计30 平方米,工程进度为一层封顶。本机关于2015年4月 7 日向当事人下达济城执历下责停字(2015)第000106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未停止建设,继续施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2015年9月 24 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责令本机关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上述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将该建(构)筑物拆除完毕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于 3 日内将该建(构)筑物拆除完毕。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催告你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上述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予以公告。 如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文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特予以公告。限期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历下区解放东路95 号姚家办事处院内东北一楼历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姚家执法中队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历下区解放东路95号姚家办事处院内东北一楼 联系电话:0531-88929581 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