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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缺陷及对策

时间:2016-09-12 16:48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规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规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无疑丰富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途径,缩减了送达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及实体权利的实现,提高了审判效率。但电子送达一旦发生误差,就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至实体权利造成双重损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制定并遵循相关规则,无论是送达进行阶段还是之后的确认阶段,抑或送达回证的固定生成阶段,都要谨慎对待。

    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新兴的方式将相关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分析国内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主要包括电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录音电话送达、电视、网络公告送达、新型社交媒体送达。它承继了传统送达方式的优点,又兼具快捷、低廉等优势。

    1996年4月11 日,英国皇室法院所属分庭授权原告律师向身处国外的被告送达了一份电子邮件,从而承认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美国法院在 2000年佐治亚州的一个破产法庭上首次准许运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颁布的《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2008年颁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6 款以及2009 年颁布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 8 条,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首先,诉讼文书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以往法院送达都会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文书,确保文书送达的安全性,并确保当事人知悉。但是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是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能够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主要表现在无法保证当事人是否是实际文件的查看人,无法确知文件是否在传送过程中发生任何差错致使其无法识别,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其次,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实施细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视为已送达。但是,一旦当事人确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诉讼文书,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新法对于该方式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未收到文书的法律后果、法律救济都没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再次,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缺乏信任。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当事人同意,然而对于电子送达这种新事物,当事人往往心存疑虑—— 缺少了纸质化文书,权利是不是就难以保障了、 文书是不是就不规范了——当事人诸如此类的疑问不少。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存有的不信任感,必然导致电子送达面临僵局,电子送达的实际价值也无法得到发挥。

    最后,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知情权无法保障,救济机制缺乏。 电子送达对于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发挥着很大作用,但是也不难看出,很多当事人由于网络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相应的诉讼文书,其结果可能是作为被告的一方被缺席判决,这都是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如何更好地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事关重大。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也将导致当事人对新兴送达方式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顺利运转。

    三、完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

    一是统一立法,完善适用规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已就电子送达作出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简单严苛,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不利于电子送达方式的运转。建议各省根据经济、科技发展的不同情况规范电子送达适用顺序:对经济较发达,科技发展较快的省份,统一将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优先适用;而对经济较为落后、科技发展相对滞缓的中西部省份则将送达成本较低或者操作相对容易的电话、短信息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另外,建议在法律规定中取消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这一前提要件,可对各种电子送达的实现条件作出列举式的规定。

    二是固化电子送达内容,规范电子送达流程。确保送达内容一经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应当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同时,及时打印并保存送达内容、 状态和结果,及时保存电子邮件、传真等原邮件的内容及图像等,并在随后的卷宗中保存显示出来。

    三是加强技术改进,建立相应平台。为此需要法院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建立起专门供法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等送达的系统平台。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及时查询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等送达的诉讼文书;另外,在当事人否认收到法院送达时,法院亦可以借助此平台有效调取并出示其已经向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据。对于已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法院有必要加强与律师之间的合作,通过律师的努力向当事人传达电子送达的价值;同时,对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当事人可对其减免一定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适用该送达方式的积极性。

    四是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如救助责任机关经再次审查后维持原决定,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同时,各级法院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咨询室、信访室,对于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

    赵颖颖  许磊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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