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社★053182918609

2017年8月31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053182918609

时间:2017-09-02 20:47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8月28日刊登的乐陵市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商建松、张云志的公告中,本院受理原告牛胜辉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改为本院受理原告牛胜辉诉你们与张秀川为民间借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8月28日刊登的乐陵市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商建松、张云志的公告中,“本院受理原告牛胜辉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改为“本院受理原告牛胜辉诉你们与张秀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张成功、姜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940.19元及利息2236.40元(暂计至2017年2月7日),同时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张成功名下、坐落于龙口市公园新村12-4-18号、建筑面积为51.27平方米、龙房权字黄城字第76210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54元,由你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邱志闻、宫军丽、烟台尚朋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大森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邱志闻、宫军丽、烟台尚朋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大森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邱志闻、宫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共同连带偿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5706.50元及逾期利息和复利27463.67元(计算至2016年3月2日),同时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给原告,由被告烟台尚朋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大森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642元,由被告邱志闻、宫军丽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邱志闻、宫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11642元,由被告烟台尚朋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大森空气净化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林肇文:本院受理原告夏春莲诉被告林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社红:本院受理原告牟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46.71元及利息306.64元;同时自2016年5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付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9元、公告费71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明鑫:本院受理原告牟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847.56元及利息10892.43元;同时自2015年8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3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65元、公告费71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卫新光、赵玉萌、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文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卫新光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840元,同时由赵玉萌、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学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恒达橡胶有限公司、广饶永正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苏洪杰、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书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苗四林诉被告吴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柳传臣、张焕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柳传臣、张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原告苏冠江与被告王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孙振刚、郑汝村、孙东亮、张洪芹:本院受理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振刚、郑汝村、孙东亮、张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鲁052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23执776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邱倩倩、张宁宁:本院受理原告曹广青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肖静霞:本院受理原告钟绵江诉肖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吴书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苗四林诉被告吴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闫志刚、刘翠霞: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9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砚宾、郝静: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9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金江、吴云燕: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胡金江、吴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山东鑫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胡金江、吴云燕共有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温州路302号19幢2单元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43851号、143852号),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苏会彬以5181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作出(2016)鲁0591执3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会彬所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91执3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学英申请宣告陈孟先死亡一案,经查,陈孟先,男,192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福山路73号内5号。1986年,下落不明人陈孟先乘坐火车去成都治病返回烟台途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陈孟先本人或知其下落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婷、王勇: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东营分行与张婷、王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你们共有并办理抵押登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206号97幢102号(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20327号)并委托东营市天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26.5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东)天诺房估(2017)字第KFA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估价报告书有异议,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不再另行公告,拍卖日期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你们应立即迁出该房产,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龙剑:本院受理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贵州粤发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福海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林水福、常亚康、王舒妮、林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3民初960号、(2017)鲁0523民初960号之一、(2017)鲁0523民初960号之二、(2017)鲁0523民初960号之三、(2017)鲁0523民初960号之四、(2017)鲁0523民初96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龙剑:本院受理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贵州粤发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福海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林水福、常亚康、王舒妮、林水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孙伟强:本院受理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朱世江:本院受理原告夏广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武越梅: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武越梅:本院受理原告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本院受理原告孙美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84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忠安:本院受理原告梁作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453892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18元、公告费71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季春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军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