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大北支行(原历城支行)与党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北支行拥有的借款人陶友成债权本金及利息,已依法转让党伟(身份证号:370103196402281024),转让后成为该项债权新的债权人。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党伟,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大北路支行特公告通知与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及时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北路支行 2017年5月15日
根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长岛海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借款人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人鹿道宁(身份证号370602196501254399)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岛海丰商贸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长岛海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 长岛海丰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
刘伟萍、战志恒、烟台标榜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刘伟萍享有的债权本金11000000.00 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 1142号判决书确认。2017年6月21日,我行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杨志臣,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杨志臣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7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