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王建文与德州林德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22年4月2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王建文已将案号(2018)鲁 1402执814 号执行裁定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请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依法向受让方履行还款义务。
受让方:德州林德模具有限公司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2019)德转字第20190001号《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齐河县海鲲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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