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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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时间:2015-10-11 23:03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洪臣,张淑娟,张忠晗,吴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鄄城县华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鄄城县陈
  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张洪臣,张淑娟,张忠晗,吴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鄄城县华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鄄城县陈王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洪臣、被告张淑娟、被告张忠晗、被告吴艳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以后,被告鄄城县陈王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鄄城县华东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李玉、李居彦、白允华、段名兰、李振忠、李永玲、王辉、刘敏、孔令纪、杨丽、纪玉涛、张建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张山子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李玉、被告李居彦、被告白允华、被告段名兰、被告李振忠、被告李永玲、被告王辉、被告刘敏、被告孔令纪、被告杨丽、被告纪玉涛、被告张建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济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玉华、孙媛清:原审原告吴月玲与原审被告姜玉华、孙媛清、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芝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博山海龙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公司与淄博市博山永恒泰加油站、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供销合作社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淄博市博山永恒泰加油站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淄博市博山永恒泰加油站的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对被告淄博市博山永恒泰加油站上诉状的答辩日期是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曹玲、张玉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英诉你们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宋吉勇:本院受理石明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荆树永、付祥宗:本院受理倪文学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慈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万联合:本院受理原告梅金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巨野县腾祥运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历民催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巨野县腾祥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烟台鲁河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2)栖执字第1011-1号查封裁定书,并同时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我院技术室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本院将根据摇号结果确定评估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栖霞市人民法院

    岳桂阳:本院受理赵志勇申请执行(2014)栖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及查封房产(证号2012004114)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栖霞市人民法院

    王震、陈景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四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王其明、黄磊、山东派勒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峰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小东、卜凡卫、周校辉: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8:5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赵志瑞、贾长永: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10: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洪文、卢同林、李梅林: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15: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邵丙焕、罗保国、邵焕岭: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16: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丁宝宾、张登亭、周校辉: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8日9: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邱晓剑、王智泉、刘岩峰: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8日10: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吴迎宾、王保常、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8日15: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窦杰青、张瑞、郝怀村: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8日16: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成惠生、何书方、张春: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9日9: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刘明山、李延波: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9日10: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艳、张海滨: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9日15: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韩海峰、刘雪梅、李俊、冯莉、焦提晋: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9日16: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蔺小民、苏利平、蔺卫卫: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2日9: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苏海光、胡传彬、张路路: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2日10: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波、张子修: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2日15:0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咪莎商贸有限公司、王树岐:本院受理原告范传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杜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迎芳:本院受理原告毕文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杜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邓立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志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3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唐建建:本院受理原告赵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杜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王鲁山、许帅、蔺江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丁增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民、房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刘风波、刘向英、李拥军、高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窦花果、周新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宝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陈伟岗、李俊香、白俊良、刘秀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韩志国、信红艳、高成军、梁红霞、高成永、石雪美、梁树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秀明、崔金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刘继玉:本院受理原告博兴县吕艺镇汉岐新型建材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5年06月08日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树春、张桂宝:本院受理原告潘红青与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邹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李家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德营申请执行颜廷忠、颜慧、李家义、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建宇商城A 座A19号商业楼房(CQSH03839)进行评估,现已作出鲁舜评报字(2014)第370913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人民币476500元)。现予以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邹平县人民法院

    颜世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寿勇、曾虎、马晓波、陈克昌诉被告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刘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颜世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寿勇诉被告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玉味精有限公司、刘兆军、刘红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东彪: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韩东义与被申请人临朐县兴达化工建材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少元:本院受理上诉人柴猛与被上诉人杨成法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少元:本院受理上诉人于霞与被上诉人金学波、山东佳利丰塑编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陵市小草房水煮鱼饭店、宋艳美:本院受理原告王宝领诉被告乐陵市小草房水煮鱼饭店、宋艳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德中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城县银江油棉有限公司、王自贵、戚桂兰、王慧、吴连玉:本院受理原告于怀霞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凡礼:本院受理付寿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州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平县人民法院

    唐昆鹏:本院受理原告李兴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山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邵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胜昔与被告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你名下的位于泰安市建翔佳苑2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便民诉讼中心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依法办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及其他相关事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赵玉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吕全胜与被申请人艾陈、王善利、迮继涛、朱长磊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新伟:本院受理上诉人谢法友、宁阳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阳县上虞钢球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三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树泉、孙丰娟、山东恒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平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一初字第 3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袁国林上诉张中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军(曾用名王志君):本院受理原告芦宝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人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唐县人民法院

    方文民:本院受理荆传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高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唐县人民法院

    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本院审理原告王忠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张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本院审理原告唐元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张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本院审理原告孙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张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本院审理原告李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张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淄博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市焦化煤气公司综合经营部、曹德净:本院审理原告张明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张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杨延超、闻燕、李丽娟、张俊刚、周万勇、丁长军、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冯彦洁、张成钢、杨延超、张俊刚、周万勇、丁长军、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两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邢道国、闫俊芬、杨延超、周万勇、丁长军、张俊刚、山东义立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运成祥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仲军:本院受理原告宿志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浩瀚汇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解卉、邢岳韬: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1789号案件传票、(2014)青民辖终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满后第5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周琛: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迟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欢:原告于筱兰诉被告青岛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原告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现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点,在本院浮山新区法庭(青岛市登州路22号丙3楼317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梁勋、房姿颖:本院受理原告赵金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岩:本院受理原告杨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丁文亮: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机械修理厂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现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和第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点,在本院浮山新区法庭(青岛市登州路22号丙3楼317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殷波:本院受理原告魏建永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张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吴月秋:上诉人刘波就(2014)北行初字第2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岩、梁伟:本院受理原告杨松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荆锡园:本院受理原告王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于福安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毕晓初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曲建卫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赵力、赵威:本院受理原告陈钰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兴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旭东、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济宁市润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建文、姜元敏、刘衍华、张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芙宜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琳、赵宇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孙福昌:本院受理韩洪起诉你与吴丽萍、刘巧玲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北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吴笛:本院受理孟庆菊诉你与林郁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北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刘丛国:本院受理雒仁春诉你与孙树信、展琳亭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岩、梁伟:本院受理马丽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41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岩、梁伟:本院受理刘广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47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明亮、黄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季西诺:本院受理原告祝增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吕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吉军:本院受理原告邹世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海微控股有限公司、潘熹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杨欲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辛克毅、于静:本院受理原告李凯诉你们及被告唐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高超:本院受理原告丁庆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海艺家纺绗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贝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曹仁涛:本院受理王乐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曹仁涛:本院受理王乐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赵芝:本院受理原告孙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四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就(2014)北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富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原告谭凯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路恒荣诉被告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商初字第20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大正食品有限公司、隋让华、武秀英、武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就(2014)南商初字第206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商初字第20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林忠杰、青岛慧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爱珍、卢宗杰:本院受理原告应义正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蕊、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寄良诉被告黄蕊、刘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迅:本院受理原告张姝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庭

    孙明刚:本院受理原告邱玉华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0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勇、崔立青、孟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孟祥文、崔立青、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滨、马琨、王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岩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莹:本院受理原告傅宗兰与被告张莹、第三人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20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阳光海川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鸿龙、张瑞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木德鸟、林衍林、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成忠、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邢明岗: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3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责令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3)南执字第1115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股权),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虹、陈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建诉被告王东宁、被告李虹、第三人陈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0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宗泉:本院受理原告孙成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20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贵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扣划你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元。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权利继受人自公告之日起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15年2月9日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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