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香菊、王亭松: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8800元、利息和罚息14907.14元(暂计至2017年3月22日),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亭松、蒋香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49264.90元、利息和罚息10336.66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进晓、赵艳青: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和罚息19629.8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永涛、衣翠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7512.08万元、利息和罚息11552.39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魏艳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和罚息25639.7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杜卫强、田桂花、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6922.64元、利息和罚息3017.7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军武、藤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9999.94元、利息和罚息12840.4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马玉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9133.54元、利息和罚息15060.35元(暂计至2017年1月24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潘岐宁、崔振星: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和罚息20607.1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迟书会、宋红玲、曲淑芝、迟道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原告具状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和罚息7058.83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元,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卫东:本院受理原告苏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请求你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桂瑭、冯典娥: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00562.44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二、确认原告对登记在李桂瑭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11号1单元1501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238918号,建筑面积:208.03平方米)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1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烟台市玖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琪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392528.20元、利息519118.77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093元,由你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瀚鑫通达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99992.78元、利息347105.60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2324元,由你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连慧强、黄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8941.05元、利息771.22元(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并自2016年8月30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们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连慧强抵押的鲁F55L96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93元,由你二人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程子兴、于文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249元、利息204.17元(暂计至2016年5月4日),并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们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程子兴抵押的鲁Y3B66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二人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庆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385元、利息679.93元、手续费1582.35元(暂计至2016年5月4日),合计16647.28元。并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仍按原告与你所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下称润成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成公司)对你应向原告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你抵押的鲁F22G00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润成分公司、润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吴隆芳、荆治清、逄汉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吴隆芳、荆治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代偿款本息164491.21元、利息25733.54元(暂计至2016年6月3日),并自2016年6月4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 向原告计付利息,同时由逄汉东对以上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二、由吴隆芳、荆治清赔偿原告律师费11911元,同时由逄汉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吴隆芳、荆治清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由吴隆芳、荆治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同时由逄汉东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fz001)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玉玲、鹿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刘自强诉被告王玉玲、鹿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玉玲、被告鹿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刘自强借款本金3000元及自2015年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玉玲、被告鹿晶晶共同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海阳康而爽服饰有限公司、张庆玉、刘永刚: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查封海阳康而爽服饰有限公司坐落于海阳市辛安镇驻地办公楼一栋及临街房一排房权证号为海房权证辛安字第010554号房产、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04)字第258号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现通知你按照以下时间到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参加现场勘验、领取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第7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第30日领取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及传票。如第40日仍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评估报告生效(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对该涉案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网络拍卖时间详见拍卖公告。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相关程序的进行和效力。 海阳市人民法院 王忠美、安雪燕: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牟常青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查封安雪燕所有位于海阳市东阁易居6号楼西单元103号房产经烟台市正泰鲁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值为33.69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上述财产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降低拍卖保留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海阳市人民法院 王旭东、周培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限你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75859.42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跃刚:本院受理原告崔美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你承担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守宝:本院受理原告李希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给付劳动报酬3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娄双林: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市三山岛大兵轮胎维修部轮胎款5320元、560元公告费,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盛茂林:本院受理原告贾同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金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清泉:本院受理原告张朋朋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柞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朋朋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柞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罗汉庆、王瑞玉:本院受理原告杨大林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偿还货款13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建身:本院受理原告温宴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不准温宴艳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鑫搏矿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镇浞东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书,限你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到本院技术室选取评估机构,不到场不影响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你单位所有的位于你公司园区内的机械设备一宗,并于2018年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到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二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于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重新评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善杰、房蓬红: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们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凤年: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与你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朱振乾:本院受理原告夏少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688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侯玉杰、潘菊花:本院受理原告侯朋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缺席判决你们给付侯朋波欠款16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志敏、邱维芹:本院受理原告冯尔显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们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垫付款305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锡玉、原庆爱:本院受理原告王松涛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雪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损失8750元,诉讼费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侯维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侯维芹赔付原告理赔本金27977.22元,利息746.18元,逾期保费2918.27元,违约金20594.68元,共计52236.35元,并给付原告以28723.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文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于春源、李国霞、于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肖华敏、王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们,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11月28日第3版刊登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诉被告张园园、郑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更正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11月28日第3版刊登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诉被告魏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更正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11月28日第3版刊登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诉被告魏景红、王井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更正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