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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6 17:46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秦炜明、于传芝: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岱执字第909号。现依
秦炜明、于传芝: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岱执字第9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岱执字第909号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书),泰安市泰安光彩大市场中心区1#-4号房地产【土地证号:泰土国用(2009)第D-0120-0350号,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51955号】的所有权裁定给买受人李焕勇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鲁0911执字1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2006)厦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宋宪银、高秀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学胜申请执行(2013)岱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911执1024号一案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杨逢芹、杨化振、梁兴旺、吕昌峰、李素会、王庆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庆芹、龚土芬申请执行(2014)岱民初字第3111、29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岱执字第1482、1483号一案的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6月5日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耿传波、孙立秀、梁红军(2015)岱执字第524、89号之二交付房产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中,现将“逾期我院依法将该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刘延超”更正为“逾期我院依法将该房产裁定给申请人张传平占有使用。”

    本报于2017年4月13日2-3版中间法院公告刊登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为王国涛、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潍坊鹏泰商贸有限公司”应为“潍坊朋泰商贸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日3版刊登的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陈为雍的公告中,“林祥宝、潍坊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周传兵、周而春”应为“林祥宝、潍坊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周孙兵、周而春”特此更正。

    济南市中隆达鑫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4月10日在本报刊登的《声明》中:1706-1更正为1701-1,0911141706-1更正为0911141707-1。

    遗失声明

    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丛占臣所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不慎丢失,执业证号1370619931084587,声明挂失作废。

    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丢失一份已加盖我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ZL1004571,丢失日期为:2017年6月28号。声明作废。

    房屋所有权人张学敏挂失坐落于商中路北端房产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059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债权转让通知书

 
    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邢现宝: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邢现宝享有的债权本金 4500000.00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6月30 日,我行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谢荟,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谢荟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2017年7月6日  

山东法制报2017年4月21日法院公告

2017年04月21日21 11:03  山东法制报

  本院在执行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钦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钦柱名下位于泰安市金桥小区10-2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45556号),经三次委托拍卖,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钦柱名下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底价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变卖,特此公告。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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