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0日10 16:38 山东法制报 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直、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孟繁平、孟庆波、孟庆涛、王树秋、金延君、李传欣、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北洋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万元和利息6157294元及罚息1324719元,同时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仍应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利率7.28%和罚息年利率10.92%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依法判令被告王树直、烟台科里奥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孟繁平、孟庆波、孟庆涛、王树秋、金延君、李传欣、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已受理。因被告送达不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民初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房产司法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7年9月 11日 9时 30 分对以下标的依法按现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厅以电子竞价或现场竞价方式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坐落于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1599号4号2单元701号房屋,建筑面积:280.31 平方米。标的评估价285.92万元,竞买保证金 30万元。 二、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应在 2017年9月7日11:00时(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法院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农商银行大疃支行;账号:90602023120100009985-00004),并于2017年9月8日15时前凭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电话:6605111、13953521928 拍卖机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98号807室 山东陆元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 山东法制报2017年6月8日法院公告2017年06月8日8 22:14 山东法制报 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曲和松、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曲和松、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3850462.67元及利息57367.4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6日),同时自2016年7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给原告;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被告曲和松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89-76号、建设面积86.06平方米、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2344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经本院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26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由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44263元。由被告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