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题昌(标示:沂鑫肉食):
(责任编辑:fz001)你于 2014 年 12月 26 日,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且是初次违法,该肉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1 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 1 日实施)第八十四条,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1、没收加工鸡脯肉的成品及半成品、加工工具;2、罚款 486000 元;3、没收违法所得72000 元,共计 558000.00 元,大写:伍拾伍万捌仟元整。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沂 )}食药监食罚【 2015】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沂水县东一环路东段)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2月 4 日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新环罚字【2016】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新泰市中洪明铸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982600126137 住所地:新泰市北师村 单位性质:个体 经营者:阚洪明 本局于2016年6月3日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 条、第41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就你单位瓷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6】第 47号)。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政府或者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送达。 联系地址:新泰市东周路205号 联系电话:0538-7211693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