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海清洗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fz001)本机关依法受理受害人 李 秀 胜 ( 身 份 证 号 :370631195807230012)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人社工伤案字(2017)04-222号决定书。本机关经调查核实,李秀胜于2014年 10月27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李秀胜 2014年 10月 27日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所作的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