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庆:本院受理原告张书三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民初 16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瑶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20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秦明:本院受理邱海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承诺书、法官诚信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0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陈修存、韩永秀、宋庆龙: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2 民初 89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岳东昌、徐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孙腾昌诉你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蔡煌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杨勇所有的位于奎文区东风东街 8110 号康桥水岸小区 3 号楼 2 单元 101 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00037719号)、潍城区和平路 2669 号万基商务公寓 1803 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 00164684 号)房产两套经我院委托山东三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分别为 808800 元、712000 元,现向你公告送达鲁三元资评字[2016]333-1、鲁三元资评字[2016]333-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6)鲁 0702 执恢 229 号拍卖裁定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经过 10 日未提出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二上午 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中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董青、颜亚云:本院受理原告方良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2 民初 156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韩明全、张红英、陈金城、王金香、韩洪友、刘汉荣: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02 民初 64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于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季运娟、季来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2 民初 19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望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