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坐落在日照市太原路51号日开国用(2011)第002026号土地使用权和日房权证字第20070115058号房产的,现被执行人有弃置在院内的家具、办公桌椅、空调等需限期搬离,现依法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搬离,逾期不搬离将依法强制执行,在此期间和后续产生的搬离费、看管费等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上述物品如有其他权利人可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视为放弃权利。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