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鑫鑫铸造有限公司、莱芜市银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莱芜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敏、魏延华、刘洪敏、李风玲、郭兆会、刘红美、王德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203民初10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