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怡馨、青岛市市北区海派美食城、青岛海派嘉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山法庭(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丁梅: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你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21]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鲁0203 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青北补决字[2021]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玉红、闫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你们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2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鲁0203行审36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青北补决字[2020]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