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俊:本院依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鲁0212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18号2号楼1单元302户房屋,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我院委托,山东东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 2022年 4月 27 日出具报告书,评估总价为:230.89万元。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网络拍卖。后续网络拍卖情况均以网络公布时间为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朱成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熙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孙元生: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熙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彭秀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成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赵序龙、孙美丽(孙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彬、朱红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481民初85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王彬、朱红梅与被告赵序龙、孙美丽于 2012年 3月 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赵序龙、孙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协助原告王彬、朱红梅办理滕州市荆西花园2-6-31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滕房权字号017400103号)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 5,170 元、财产保全费 1,810 元由被告赵序龙、孙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滕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市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泽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注:内容和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