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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山东法制报济宁潍坊法院公告82918609

时间:2018-08-15 23:20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申德连、孟庆英、济宁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 民初 54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
 申德连、孟庆英、济宁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 民初 54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梁伟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4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广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4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元水、史效臣、聂继红、郭月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496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爱华、孙中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49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钱海涛、崔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500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杨大伟、张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811 民初 5501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梁秀兰、孙国华、王伯利、刘同涛、冀雪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梁秀兰、孙国华、刘同涛、冀雪凤: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 时 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刘同涛、冀雪凤、王立欣、王伯利: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 时 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被告你及王元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302 民初 1334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卞月月: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昌诉被告你及成文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02 民初 1785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俊林、马秀琴: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勇与你们迫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302 民初 40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32900 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桂森:关于闫树松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技术室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桂森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苗庄小区 C4 号楼 4-201、-111 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41.39 万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鲁弘评字(2018)第 166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4)临兰执字第 2525 号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该财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学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代位求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30 分在本院北孟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齐新军、朱肖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86 民初 1484、14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市金鸿纺织有限公司、高焱:本院受理原告闫永志、徐凤鸣诉昌邑市金鸿纺织有限公司、高焱、吴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705 号、(2018)鲁 0786 民初24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李志彬、牟同科: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丁国磊:本院受理郑立文诉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人民政府及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任在军:本院受理郑立文诉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人民政府及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广福、吴兆爱、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781 民初 34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闺秀诉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高振超、张加喜:原告杨德合、杨青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781 民初 48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张益亮、周阳:本院受理原告贾红亮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 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国伟、李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子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孙王利: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诉傅宝杰、付学杰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0703 民初1223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国强、李景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银凤、范西丽、宋思云、张玉和、杨海伦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鲁0703 民初 1332 号、1335 号、1336 号、1337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丁文军、丁文明、丁路路:本院受理李树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民初字第 267 号及(2014)寒滨民初字第 269 号民事判决书两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树和:本院受理齐亮亮与被告王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申请追加你为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陈全滨:本院受理徐兆卿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4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史云卿:本院受理倪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律程序委托山东卓越全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临朐县民主路 231 号房产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卓越全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拍卖共两次,降价共两次,第一次降价不超过30% ,第二次降价不超过 20% ,你应在临朐县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日期前 5 日内到法院领取拍卖通知书,并按时参加拍卖活动。

    临朐县人民法院

    肖红贞:本院受理高相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翟法璋、赵霞、崔浩军、马艳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 民终 166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传忠、刘海英:本院受理(2018)鲁0703 民初 802号肖云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锋军:本院受理王书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03 民初 17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赵付春、郭淑伟: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升泉、秦树蓉诉被申请人赵成利、原审被告赵付春、郭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785 民再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万林:本院受理张秀梅诉张学津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 民初 5559 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伟、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0785 民初 41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爽明、董晓东、刘保振、东营市胜华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林守竹、王小丽、林超三人与你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4月 25 日作出 2017鲁 0785 民初 2644 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上诉状一份,逾期视为送达。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高密市人民法院

    潘洪堂、邱敦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鲁 0785 民初 520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谭超、谭京道、青岛九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刘瑞明、张彩妮: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承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杨波: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单纪平、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鲁 0785 民初 1975 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于明艳、郑连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于明艳、郑连发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0785 民初 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郑本利:原告宋军铎与被告郑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5 民初 447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马永朋、杜晓杰:原告刘德泉与被告马永朋、杜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785 民初 23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志龙、王国燕、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田学龙与被告高志龙、王国燕、高密市三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85 民初456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王延平、孙俊俊:本院受理原告綦龙江与被告欧白山、昝玉玲、王延平、孙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欧白山、昝玉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 07 民终 586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高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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