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 王学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邱辉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方艺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日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焦祥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 (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吕鹏程: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政亮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00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宋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彦青诉宋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302 民初 868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 时 00 分在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崔业青:本院受理原告顾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杨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6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杨、刘洋: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杨、刘洋、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569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春鹏、姜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春鹏、姜丽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 569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时国桥、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时国桥、高秋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 568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延俊杰、李淑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延俊杰、李淑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 569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钢、申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钢、申晓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1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郭绍飞、马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郭绍飞、马美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 572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长友: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长友、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1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钟美惠: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钟美惠、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1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庆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庆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1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谢大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谢大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1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立新、宋关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立新、宋关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1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丽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1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奇奇: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奇奇、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2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付来明、李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付来明、李春玲、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2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晓玲、张金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晓玲、张金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3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林庆、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林庆、王金凤、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3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钢、闵广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钢、闵广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3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璐、张惠玲: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璐、张惠玲、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3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中杰、崔兰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中杰、崔兰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3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罗文: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罗文、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培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培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3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后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后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4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庆华、傅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庆华、傅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4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尚芝: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尚芝、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4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如明、刘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如明、刘菲菲、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4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燕、肖树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燕、肖树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4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广洋、林家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广洋、林家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4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郑兆香、张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郑兆香、张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5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宝安、雷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宝安、雷玉环、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5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肖照建、隋亚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肖照建、隋亚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5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冯林枭: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冯林枭、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5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乔庆国、杨爱青: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乔庆国、杨爱青、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75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正峰、刘俊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正峰、刘俊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573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韩参、陈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韩参、陈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568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马焕启: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马焕启、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5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斌、郑莉萍: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斌、郑莉萍、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6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裴依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裴依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6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武梅、陈守卫: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武梅、陈守卫、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6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亓锋: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亓锋、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57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南南、李敏: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南南、李敏、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6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徐红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红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576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杜秋红、丁兴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杜秋红、丁兴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6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荣华、张立维: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崔荣华、张立维、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576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茂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站平诉被执行人王茂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728执 322 号司法询价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已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司法询价,限你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9 点到东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3 楼,参加选取专业机构。届时不到场不影响选择机构。专业机构确定后,将直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拍卖。 东明县人民法院 孟帅: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林海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02 民初 140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赵培:本院受理原告乔松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02民初 83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牡丹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郭素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张美霞、张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22 民初 97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刘勇、丁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刘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1722 民初 9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孙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宗兆龙、张美霞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22 民初 9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张春彦: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经福、王允修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1722 民初 9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