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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053182918609

时间:2018-08-04 00:05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闵雷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闵雷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
 闵雷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闵雷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振菊: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振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薛林、范慧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薛林、范慧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孟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孟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树光、季桂秀: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树光、季桂秀、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侯翠香、徐伦理: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侯翠香、徐伦理、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红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红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海博、万丽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海博、万丽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竣、罗瑾: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竣、罗瑾、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党曼曼: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党曼曼、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明波、孙茹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明波、孙茹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田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1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磊、王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田磊、王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新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新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蒋娜娜、侯殿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蒋娜娜、侯殿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宋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宋志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牛瑞东、耿翠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牛瑞东、耿翠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石连花、臧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石连花、臧金荣、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金晶、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甲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甲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谢山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谢山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程敦英、卓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程敦英、卓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仁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仁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树营、周长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树营、周长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蒋士滨、孙继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蒋士滨、孙继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蘧太家、石爱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蘧太家、石爱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吴京婷: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吴京婷、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旭: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旭、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书磊、李慧: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书磊、李慧、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慧、张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慧、张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房殿国、张桂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房殿国、张桂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昌琦、王小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昌琦、王小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白宏烨、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白宏烨、刘红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高淑娟、时乃刚: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高淑娟、时乃刚、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济南川玖商贸有限公司(税号91370102582232652L)不慎丢失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190*101.6、三联)19份,发票代码137011520043,发票号码00042713-00042731,声明作废。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赵国庄律师于2018年7月27日到滨州 出发期间不慎遗失 律师执业 证,证号:13713200210320421,流水号:10818322,现声明挂失作废。

    王贵龙,执业助理医师证证号210370103000119,不慎遗失,声明挂失。

    蒋国强遗失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证号31528081113603,声明作废。

    石磊、杨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石磊、杨亮亮、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曹树利: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曹树利、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摁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摁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宗波、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宗波、王海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苗宗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苗宗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信海波、刘岑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信海波、刘岑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谭秀利: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谭秀利、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徐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孔令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孔令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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