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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中缝82918609

时间:2018-05-11 09:53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3985.41元、利息501.75元、分期手续费8837.3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同时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负担28元,由你负担163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邱志闻: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038.74元、利息2146.09元、分期手续费6849.3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同时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由你负担244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左正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5093.86元、利息2329.85元、年费3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同时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原告负担82元,由你负担183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游翠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8732.12元、利息4296.12元、分期手续费4819.19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同时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原告负担315元,由你负担178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毕小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29937元、利息1552.43元、分期手续费9118.8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同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负担96元,由你负担302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周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5788.77元、利息593.90元、年费3600元、分期手续费2043.05元(暂计至2016年8月4日),同时自2016年8月5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为946元,由原告负担21元,由你负担9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德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7917.31元、利息533.85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同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你还清欠款之日止仍按约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原告负担174元,由你负担127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万绍良、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万绍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借款本金110212.3元及利息5260.65元(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同时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由被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被告万绍良负担,并由被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丽、孙琦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 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2470.77元及利息3612.44元(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同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1元,由被告王丽、被告孙琦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金海阳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新强、马翠莲、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支行与你们、郝隆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金海阳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本金4490000元、利息、复利和罚息902104.94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并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复利、罚息,并由被告孙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于新强、被告马翠莲提供的坐落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区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45元,由被告烟台金海阳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孙海燕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传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零售利息共计70682.15元(截止2017年11月10日,贷款本金60662.91元、零售利息10019.24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秋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乐惠金卡信用卡透支本金100793.44元(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归还时尚卡信用卡透支本金21694.18元,利息2549.22元,违约金1589.54元,共计25832.94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小磊:本院受理原告谷秀芬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运费18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戴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31865.55元及利息13872.3元、逾期利息9153.77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止),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及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45737.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鲁Y60W 10号车辆经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20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胡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涛借款本金330000元、逾期利息101115.62元(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24% 计付利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于涛对被告胡迎春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231号内9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胡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涛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被告胡迎春负担8067元,原告于涛负担21元;公告费1010元,由被告胡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洪珍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3039.43元[(房款273550元+小棚款25115元)×日万分之5×23个月×30天],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为止)、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岳勇、李会青: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陈军军、尚飞、岳强、李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鼎力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玉伟、张朋朋、张广、孙勇、张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岳庆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孟宪洁、盖殿芬、薄月军、崔有庆、孟涛、伍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丛湘远、丛洪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汉兴:本院在执行临朐县荣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位于潍坊市临朐县骈邑路4985号12幢2单元601室、5号储藏室一期地下车库153号车库地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正房估(2018)2-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王永波、王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尹纪香、刘长江、刘帅堂、杜金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朐县人民法院

    董桂利、尹怀莉、吴爱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高明、高佃学、常来民: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刘文波、赵军峰、刘文俊: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宋玲玲、高明国、李学生、张志明: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尹怀莉、董桂利、吴爱娟:本院受理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辛桂来、刘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辛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4民初4895号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丘市人民法院

    苑星科:本院受理原告邰庆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安丘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韩刚、夏治美:本院受理原告安丘市祥达包装材料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84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丘市人民法院

    韩福亮: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4民初135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丘市人民法院

    王明龙:本院受理宋咏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兴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其顺诉你(2018)鲁0703民初7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永华:本院受理冯彩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昌邑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建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忠昊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3民初9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权文强、权文芳、孙学正、权海燕、权文章、张维芹、权冰伟、林方方: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李岩、陈燕、杨淑英、陈金刚、李忠源、李春英: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华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畅达资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希涛、王伟霞、王文亮、孙治秀、王宽海、王信军、丁雪莉、范子秋、王美萍: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129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朱在信:本院受理褚伟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4月9日第2、3版中缝刊登的潍城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为“赵文光”的公告中,其中申请人“付慧颖”应为“陈娜”,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尹士东所持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13201010602193,流水号:10593270)不慎遗失,声明挂失作废。

    李丹丹遗失会计初级专业资格证书,证号:09119275,声明作废。  

    王庆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子王禹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光公司)、烟台福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辉、王瀚、许广玺、单丽荣、孙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金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14983.92元,并自2016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金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偿付诉讼代理费2000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八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005元,由金光公司负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缴纳责任。限你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崔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0494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崔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逾期利息18400元(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自2017年9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月利率2% 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崔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岩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崔守超负担2468元,原告王岩负担92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崔守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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