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嘉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华杰玻璃有限公司、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鲍占栋、徐春艳: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诉你们和菏泽市博恒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7)鲁1791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fz001)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玉善、毛建萍: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与被告金玉善、毛建萍、金永善、毛建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被告金永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作出(2017)鲁0282民初495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即墨市人民法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韩乃利:本院受理原告王加能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韩乃利、裴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告裴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作出(2017)鲁0282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即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青岛瑞泰宏信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于得刚、刘荣佳:申请执行人青岛成洪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泰宏信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于得刚、刘荣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213执42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青岛瑞泰宏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洮南路30号房产一宗(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75337 号、房产证号:青 房地权市字第2011753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另通知你单位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4:00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与选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即视为放弃权利。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张立赫:本院受理原告孙璐璐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2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烟台曜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奥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鲁0203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返还原告82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马树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子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进友:本院受理原告葛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蔡宝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功喜、马功帅:本院受理李如逸诉被告马功喜、被告马功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23日至其实支付欠款日,违约金按月息2% 计算;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淼、赵勇、青岛马可波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淼、赵勇、青岛马可波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南执字第643-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淼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38号诺贝尔山庄A2网点房产一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金宝: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刘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2017)鲁0202民初6165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解除双方签订合同2.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秋贵、杨翠花: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鲁0202民初63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诉讼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被告承担3.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冯昱诚、青岛华昱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廷超与被执行人冯昱诚、被执行人青岛华昱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313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青岛华昱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00号甲房产;二、青岛东部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东部(2017)房(估)SF 字第0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确认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1004.7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管秋华、陈永建、王霞、张建刚、张录波、刘淑艳、青岛一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鑫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管秋华、陈永建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2、被告王霞、张建刚、张录波、刘淑艳、青岛一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鑫辉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蒋肖阳、蒋为平、蒋明华、陈超、青岛森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姜从香、匡林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蒋肖阳、蒋为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2、被告蒋明华、陈超、青岛森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姜从香、匡林光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玉升、陆红兰、郭鹏飞、刘桂平、青岛同帝引春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同帝机电有限公司、青岛万佳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起诉要点:1、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一承担律师费;3被告二至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袁永字、葛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449.53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1251.67元、逾期利息1062.32元(截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070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沃嘉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磊、韩子建、杨婕、枣庄市立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反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彩云、闫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4728.8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12520.36元、逾期利息4271.55元(截至 2017年8月2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67249.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W 91K7、发动机号为868145AVQ25的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涛、冷金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1884.8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13074.75元、逾期利息17640.72元(截至2017年9月4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04959.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杜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3JW 99、发动机号为EA37501的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晓冉、高义福、张洪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33439.87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4237.55元、逾期利息25146.47元(截至2017年9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37677.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如三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 就高晓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K633V 、发动机号为CJT138787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三被告继续清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海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4722.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0.99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3472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金钱的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还为鲁BX61L9,发动机号为H71154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德盛、高元建、刘晓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1017.6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375.3元、逾期利息75.3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139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 计付;3、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江红、刘壮世、青岛世贸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薛江红立即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1074779.2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的利息为91567.33元,罚息为7977.75元);2、判决原告对被告薛江红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西东十三路17号16栋1-1025户房屋拍卖、变卖等变现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刘壮世对被告薛江红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5、判决被告青岛世贸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江红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世青、李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世青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 截止到 2017 年9月 11日的贷 款本金181042.23元,利息4241.63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位于即墨市嵩山二路309号德馨园A 区8号楼1单元402户)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1660元、公告费以及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润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77-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即墨市温泉镇70-2号抵押房产;二、青岛泰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泰城估(2017)13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5502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润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78-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即墨市温泉镇70-3号抵押房产;二、青岛天和不动产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青天(房)估(公)字【2017】第QDR10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780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宗宪伟、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娟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刚、青岛西德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纪素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鑫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耿瑞武、高慧、王勇、陈英:本院受理原告莱芜行健贸易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富琦来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王义艳、林正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琨、陈欢、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旦、江崇荣: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鲁02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旦、江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6)鲁0202执185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旦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20号楼2单元1104户房产;二、青岛青房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出青房估字2017-HZ07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6.35万元。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估价报告中关于涉案物品的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增龙、孙娜:本院受理执行的(2017)鲁02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增龙、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17)鲁0202执104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增龙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南市铁山西路180号福都花园5号楼1单元601户房产;二、青岛天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出青天荣房评字(2017)第1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4.83万元。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估价报告中关于涉案物品的评估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匡忠、青岛赫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益群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匡忠、被告青岛赫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书》;二、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已支付合同款125000元整,即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匡小宁、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红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匡小宁、被告陈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市北区优途商务宾馆:本院受理原告泰能天然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优途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私接管道、私自使用燃气的行为,拆除其违规安装的燃气设施并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私自使用的天然气费用人民币1308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小波、王宏波、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晓玲诉你民事案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露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祥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建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远拓沃珍贸易有限公司、李记常、青岛远拓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盛天置业有限公司、金州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贵山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大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张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昭绮、张钦福、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宁就(2017)鲁02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昭绮、张钦福、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谢宝山就(2017)鲁02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闫峰、梁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闫峰、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小红、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周小红、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6)鲁0202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逄娥、青岛百通青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逄娥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判决原告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百通青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锟、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孙锟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判决原告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华锦集团山东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忠玉、张治萍、王祥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人民币59331.52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以原告代偿数额为基数,从每笔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208元,财产担保费用人民币161.3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肖丰羽、肖朋刚、李风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人民币134997.18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以原告代偿数额为基数,从每笔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240元,财产担保费用人民币360.5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曹鹏、丰效周: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人民币191277.15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以原告代偿数额为基数,从每笔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1604元,财产担保费用人民币507.2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付余鹏、倪瑞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鹏、袁丽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靖之洲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凤庭、翟诺、周宗德、李琳:本院受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34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唐国政、王梅青、崔学海、李磊、丁芳、胶州市三阳棉织有限公司、青岛凯龙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0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2335.7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峰、尹衍霞、丁卫东、管恩秀、陈学平、马瑞玲、青岛明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青岛鹏志水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0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剑、孙晓、卞保清、青岛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1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9996.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要求对提供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段宝宝、新世界(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2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167228.4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并要求对提供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巍、赵书伟、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6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32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并要求对提供抵押的车辆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正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9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082.6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要求对提供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福金、张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5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德盛、高元建、李瑞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5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96.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对提供抵押的车辆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罗发才、万佐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金相伟、青岛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4、第二被告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平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吕桓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松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44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葛延昌、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莉莉、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周玉华、王宏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卢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胡保栋、辛红云、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纪群传:本院受理原告卢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胡保栋、辛红云、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群传、贾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卢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胡保栋、辛红云、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群传:本院受理原告卢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永通拓展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永通华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麒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丛志豪、鲁紫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与被告刘珊及第三人曲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橡胶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剑文经贸有限公司、孙思波、李传梅、程宝权、李艳欣:本院受理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孙思波、李传梅、张树英:本院受理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宁佳商贸有限公司、孙思波、李传梅、程宝权、李艳欣:本院受理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聚首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臣、田玲玲、唐会福:本院受理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创锐照明有限公司、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帅、张健、刘丽艳:本院受理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夏晓梦: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诉讼请求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十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艺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21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艺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21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魏波、张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马克睿、廉英淑、安耐(青岛)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辛克力: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颐鼎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凯旺工贸有限公司、袁磊、徐帅、方延文、王伟伟: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7)鲁02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格兰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沧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17)鲁021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杨玉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许娉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徐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吴腊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彭心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莉莉、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赵庆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孙磊、苑庆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21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董志鹏:本院受理原告盖树忠诉被告董志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伟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诉你与宋智勇、青岛天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于金维、徐茜: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1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薛方鸣、青岛旭宏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吴庆涛:原告宋俊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21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范和涛、马庆云、泰安市绿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长青、梁俊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邹平县建宇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 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邹平县建宇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邹平明龙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赵元龙、李绣、马风芝、张圣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周立侠、宁君、山东三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3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三友志和工贸有限公司、张庆福、张雪庆、马守亮、周湘云、王卫红、王利华、王德国: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诉你们(2017)鲁01民初20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一宗、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在刚、胥蕾: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102民初 5982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份(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曹庆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建诉宋伟及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3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暇与被告李洪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准许原告张新暇与被告李洪涛离婚;2、婚生女李雨洁由原告张新暇抚养,被告李洪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李雨洁独立生活止;3、婚生女李文婕由原告张新暇抚养,被告李洪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李文婕独立生活止;4、驳回原告张新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张新暇负担150元,由李洪涛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玉斌、董丽、赵文萍、李洪杰:本院受理原告齐登俊与被告李玉斌、董丽、赵文萍、李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李玉斌、董丽、赵文萍、李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齐登俊给付借款本金944800元及相应利息(以944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2、驳回原告齐登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由李玉斌、董丽、赵文萍、李洪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晓静:本院受理原告蔡钰成诉你与被告张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通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自助服务系统使用说明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晓静:本院受理原告蔡钰成诉你与被告张自健、曾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通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自助服务系统使用说明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庆福: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丁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丁颖健向我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我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孙淼、亓来刚:本院受理原告韩华如诉被告孙淼(370103197709192020)、亓来刚(3701031971103050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南楼四层)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杨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吴玉珍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异议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九熹食品有限公司、赵立忠、陈学更、王宝君、王保芹、王保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至典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乐羊羊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至典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乐羊羊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2158315.19元。二、被告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至典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乐羊羊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15000元。三、被告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至典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乐羊羊食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501674.5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2158315.1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计算)。上述一至三项,均限被告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山东九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宝君、被告赵立忠、被告王保芹、被告王保红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九熹食品有限公司、王宝君、被告赵立忠、被告王保芹、被告王保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营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徐森、陈先美、苏士如、范荣强、孔繁荣: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森、陈先美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7000元。二、被告徐森、陈先美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36292.76元,自2017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士如、范荣强、孔繁荣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455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森、陈先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郝学香、王兆江、王兆洪、王兆海、王兆山、马贵花、王钰鑫: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济南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告郝学香、王兆江、王兆洪、王兆海、王兆山、马贵花、王钰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学香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4351.0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郝学香应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逾期借款利息。三、被告王兆江、王兆洪、王兆海对上述所判一至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郝学香追偿。上述给付,限被告郝学香、王兆江、王兆洪、王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被告郝学香、王兆江、王兆洪、王兆海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孔祥水、缪小华、徐国英、徐森、徐善超: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孔祥水、缪小华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孔祥水、缪小华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33929.92元,自2017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50%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徐国英、徐森、徐善超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祥水、缪小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焕勇、姚翠兰、徐立祥、李寿强: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焕勇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 50000元;二、被告李焕勇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利息16696.27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50% 计算借款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三、被告徐立祥、李寿强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75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焕勇追偿;四、驳回原告历城联社西营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韩雷师、韩宝、李永春、任忠红: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韩雷师、韩宝、李永春、任忠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雷师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韩雷师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32298.19元;三、被告韩雷师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上浮50% 计算;四、被告韩宝、李永春、任忠红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雷师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赵顺军、赵顺福、怀洪梅、董元芝: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赵顺军、赵顺福、怀洪梅、董元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顺军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9999.99元;二、被告赵顺军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39754.42元;三、被告赵顺军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9999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上浮50%计算;四、被告赵顺福、怀洪梅、董元芝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顺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肖立侠、李德祥、刘勃、孙继贵: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肖立侠、李德祥、刘勃、孙继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肖立侠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肖立侠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12190元;三、被告肖立侠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上浮50%计算;四、被告李德祥、刘勃、孙继贵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限额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立侠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赵治铭、张冉、山东英胜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会萍、崔江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汝军、侯倩、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国洋、张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荣亮、胡明友:本院受理原告徐玉兰、李伟与被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洛阳兴明养殖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洛阳兴明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少山诉你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0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君盛天悦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鲁0103民初8129号原告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南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明道商贸有限公司、李昱、济南莱克星顿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百惠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鲁0103民初784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南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曹文昕:本院受理的(2017)鲁0103民初7863号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你与被告李江波、乐陵市兴农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相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南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周传锋、刘新连:本院受理(2017)鲁0103民初8045号原告杨凤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鹏:本院受理(2017)鲁0103民初6427号原告赵燕诉你们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巩志毅:本院受理(2017)鲁0103民初6724号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晓梅:本院受理(2017)鲁0103民初6725号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你和张德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常川川: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11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执1739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胡玉民: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11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执1737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贾明正: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11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执1736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王鑫鑫: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11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执1734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刘广兴: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11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执1733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房峰铭、王兴霞、李顺、崔东开、董洪锐、王金奎:申请执行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859号、2219号、795号、792号、1863号、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崔晓松:因本院执行济南方正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田斐、宋义来、济南华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朗晴经贸有限公司、郑丽芳、郑继军、毕然:我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北路支行诉你们(2017)鲁0112民初42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星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修岚、吕慧卿、孙士江、管明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上述各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原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杜华国: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张应强、魏立涛、杜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由张应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计款234879.71元;由张应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由魏立涛、杜华国对上述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2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立涛、杜华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应强追偿;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3元,由张应强、魏立涛、杜华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杜华国、郝福利、刘月明: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杜华国、郝福利、刘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由杜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计款244574.05元;由杜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由刘月明、郝福利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2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月明、郝福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华国追偿;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9元,由杜华国、刘月明、郝福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姚鹏、曹长营: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你二人及被告安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限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59997.99元;二、限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截至 2017年3月 21日的利息249637.58元;三、限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9997.9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1175‰加收50% 计算);四、由姚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支付复利;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3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9983元;二、由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9.30‰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利息;三、由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07年9月22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0‰计算;自200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9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0‰计算);四、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赵正东: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赵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10000元;二、限赵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56941.85元;三、限赵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45‰加收50% 计算);四、由赵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支付复利;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赵正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李传强、陈荣昌: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由李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29768.58元;二、由李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71490.11元;三、由李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9768.5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8.85‰加收50% 计算);四、由李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支付复利;五、由陈荣昌在最高限额即30000元内对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荣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传强追偿;六、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董建、刘莹、李广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由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47497.45元;二、由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计款242966.12元;三、由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7497.4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1.40‰加收50% 计算);四、由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支付复利;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王晓兵: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你与王云祥、乔德英、乔德兰、毕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由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49826.23元;二、由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计款270666.11元;三、由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9826.2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15‰加收50% 计算);四、由王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款约定支付复利;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李明建、樊济诚、徐顺博: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李明建、樊济诚、徐顺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11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由李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商行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计款372651.07元;由李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由徐顺博、樊济诚对上述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4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顺博、樊济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明建追偿;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0元,由李明建、徐顺博、樊济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唐万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万玲(22058219780925312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里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尹忠山:本院受理原告闫春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7)鲁0112民初6671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按年利率24% 计算,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田学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8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沐浴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郓城县鲁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圣瑞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鑫盛钢球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秦清海、杨作文、王福贤: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诉你们和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郓城县中诺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张恩从、王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7)鲁1791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鲁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圣瑞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鑫盛钢球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秦清海、杨作文、王福贤: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诉你们和郓城县中诺化纤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徐建永、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7)鲁1791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鲁冠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圣瑞食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鑫盛钢球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张庆姚、苑香云、秦清海、杨作文、王福贤: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诉你们和郓城县华锋玻璃有限公司、郓城县中诺化纤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17)鲁1791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诉你公司及被告司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红杰: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红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 计算,现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利息为26万元)2、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辉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孙海涛、王丹青、李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传敏:本院受理原告周冉冉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明星、张爱芝:本院受理原告段凤云与被告你及王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明星、张爱芝:本院受理原告段凤云与被告你及王会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段凤云就(2017)鲁179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子东、徐隆旺:本院受理原告许方杰与被告你及晁玉胜、姚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晁玉胜就(2017)鲁179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庆争:本院受理原告成先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欠款之日起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波:本院受理原告黄保碌、曹体群分别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恒畅: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诉你和杜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苑尚国、苑尚英、苑尚锋、王亚明、王敏、汤彩云、祝彦修、郑金斗、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东同仁典当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诉你们和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王洪英、陈殿杰、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鲁1791民初241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山东省郓城县龙泉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继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太江诉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陶继军、菏泽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玉华、刘国泉、李佳奇、杨林、崔卫军、程香华:本院受理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你们及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王东亚、宋殿泉、刘立新、第三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2415号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晓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新干线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远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洪雷:本院受理原告郭忠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武县兴华制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你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791技261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成武县兴华制粉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成武县天宫镇的房地产价值(房产证号:成房权证字第天宫-G-30;土地证号:成国用(2014)第81号)及该公司的面粉生产流水线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次日的下周二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机构选择室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届时如不准时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专业机构的进行和对外委托评估的效力。专业机构确定后,本院将不再另行公告通知你选择评估机构名称,将直接组织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勘验,直至评估终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洪成:本院受理原告戴先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城市人民法院 张伟、张婷婷:本院受理王洪臣申请执行张伟、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肥执字第678号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评估、拍卖已查封的财产。 肥城市人民法院 董永、尹翠莲:本院受理原告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城市人民法院 泰安市国能电缆有限公司、泰安和顺钢制品有限公司、孙强、李丽、李明国、姜刚、刘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7)鲁098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城市人民法院 古伟: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何兴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凡国: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吕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武际波、吕兆金: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孙晓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1571号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忠民、赵霞、陈建卫、温馨、孙豪杰、安璐璐: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寿光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学树、张玉莲、孙明涛、吕燕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兴军、张成花、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井明良:本院受理原告高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白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春梅、李学福:本院受理原告韩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国勇、陈金松: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6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国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26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宝亭:本院受理原告卞跟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蒋强: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明学、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业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惠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胜利石材制作有限公司、齐全胜、宋春莲、郭俊强: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鑫、王长良、柳培红、王云香、胡世文、傅召君、潍坊华灿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兆书、王丙英、山东天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峡山丽洋生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永拓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跟章、李增娟、牟林春: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潘建平、刘友梅、吴永刚、马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4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桂美、王奎亮: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山春、丁秋霞、张学斌、李芳、赵立华、张琪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诉你、匡付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滨海新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华与你单位及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钟青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凤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冯家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沙海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1083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高振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冯家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乳山市人民法院 临沂市四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临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鲁执复29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临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省院(2017)鲁执复298号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广兴、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朱埠村民委员会、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民小组、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石梁头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陈付立与被告王广兴、第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朱埠村民委员会、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民小组、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石梁头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陈付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柯宁:本院受理原告王计柏与被告陈柯宁、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29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沭县人民法院 康向朋、李蒙: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32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仓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邑县人民法院 康向朋、齐可强: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326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仓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邑县人民法院 张开新:本院受理原告徐东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9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钟如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健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钟如海、钱振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39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彬彬: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洪刚与被上诉人杨淑玮、原审被告杜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13民终6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颜世晓、孟祥侠、于夫友、刘伟、郯城县颜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郯城新国美家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颜世晓、孟祥侠、于夫友、刘伟、郯城县颜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临商终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佰友、韩北兰、王涛: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本侠与被上诉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韩佰友、韩北兰、陈本峰、王涛、王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临商终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剑、邱翠翠:本院受理原告曲健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曲连勇、曲晓丽:上诉人连春云就(2017)鲁061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龙口市鸿盛大药房:本院受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绍华、崔国子、徐建军、崔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梅诉被告王绍华、第三人崔国子、徐建军、崔新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刘宝玉、康建芳、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玉、康建芳、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孙允旺:本院受理原告丁义田与诉你与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静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德玉诉被告史显领、济南静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000;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开始计算,截止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暂计144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鲁0104民初44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客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田家会、肖中宽、程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聂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备案在被执行人程春名下位于周村区正阳路2688号朝阳花苑8号楼3单元6层西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由买受人王国安以616000.00元竞得。所得款项已经分配给各债权人。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17)鲁0306执恢532号、532号之一、532号之二、53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17)鲁0306执恢532号财产分配方案。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康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徐峰、李晓星、康平,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峰、李晓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小区46号楼1单元101室腾交给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二、驳回原告张健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康平承担4867元,被告徐峰承担2433元。第三人提起诉讼案件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康平承担2433元,由被告徐峰承担1217元。司法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康平承担(因原告张健支付,故由被告康平支付给原告张健)。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前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魏元海、李冬梅、魏元霞、马成兵、马成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魏元海、李冬梅、魏元霞、马成兵、马成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魏元霞、李海军、魏元海、马成兵、马成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魏元霞、李海军、魏元海、马成兵、马成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商传文、王玉华、商传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商传文、王玉华、商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王玉华、商传博、商传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王玉华、商传博、商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商传博、王玉华、商传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被告商传博、王玉华、商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韩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韩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璐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56568.66元(截至2017年2月4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韩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4日的零售利息5535.04元、分期手续费1549.8元、违约金129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韩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531.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韩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韩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630元,由被告韩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全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1527.53元(截至2017年2月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3日的零售利息6792.21元、分期手续费3086.52元、违约金140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78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李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李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李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林民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林民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民涛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66100.96元(截至2017年2月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林民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1日的利息7451.38元、分期手续费2778.54元,违约金2378.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林民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6753.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林民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林民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林民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玉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玉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芹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82175.32元(截至2017年2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玉芹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20日的零售利息28139.06元、分期手续费26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刘玉芹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699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刘玉芹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刘玉芹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刘玉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彭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彭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爱华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54139.23元(截至2017年2月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彭爱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3日的零售利息4286.35元、违约金3695.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彭爱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637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彭爱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彭爱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彭爱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凤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凤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荣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97341.78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凤荣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27566.94元、滞纳金28403.01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凤荣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凤荣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王凤荣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被告王凤荣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王凤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夏汝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夏汝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汝成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6923.61元(截至2017年2月17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17日的零售利息557.83元、分期手续费594.89元、违约金159.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 2016年 12月 31 日的滞纳金14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汝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夏汝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夏汝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汝成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00460.17元(截至2017年2月17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17日的零售利息9044.96元、违约金2871.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917.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夏汝成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夏汝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平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平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峰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37491.14元(截至2015年10月2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平峰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55418.74元、滞纳金40001.97元、分期手续费4028.56元、取现手续费20元(截至2015年10月2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杨平峰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杨平峰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杨平峰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被告杨平峰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八、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被告杨平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 01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鹏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48775.22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零售利息53815.82元、滞纳金52233.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6月29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被告赵鹏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立德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国鸿润滑油有限公司、石光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滨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68806.15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0087.74元、违约金9749.9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 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8767.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王滨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白庆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白庆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庆玉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55482.85元(截至2017年2月 1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白庆玉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 10734.06 元、分期手续费2432元,违约金9126.06元、年费2000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白庆玉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2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白庆玉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白庆玉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白庆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常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常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常明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51597.66元(截至2017年2月5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常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9158.69元、分期手续费250.8元(截至2017年2月5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孙常明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25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孙常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孙常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孙常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昆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昆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仑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25368.1元(截至2017年2月14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昆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14日的零售利息11021.33元、分期手续费8935.56元、违约金7852.45元、年费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昆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8287.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昆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张昆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张昆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鲁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鲁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克军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79970.97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鲁克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1443.37元、违约金4928.49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鲁克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601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鲁克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鲁克军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鲁克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袁朝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袁朝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朝科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70883.49元(截至2017年2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袁朝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2月20日的零售利息5944.84元、分期手续费1589.95元、违约金2394.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袁朝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983.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袁朝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袁朝科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袁朝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吴继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吴继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继珍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52129.58元(截2017年1月19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继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1181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继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054.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吴继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吴继珍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保全费770元,均由被告吴继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173862.97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利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49714.43元、滞纳金75736.32元、分期手续费6986.64元、年费2000元、现金利息152.76元、取现手续费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利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利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张利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被告张利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被告张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法伟、孙德录、刘承泉、孙德圣: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被告孙法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6892.31元,本息合计76892.3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的利息以诉请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孙德录、刘承泉、孙德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仲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殿刚、王殿明、王殿林、王殿祯: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你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被告王殿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5847.3元,本息合计125847.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的利息以诉请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贷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被告王殿明、王殿林、王殿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仲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附:公告清单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531-67776293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公 告清 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7年9月3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序号1234债权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债务人 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朝阳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丰正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担保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币种 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张爱华、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本金1,286,610,189.30489,999,983.2146,500,000.0061,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