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熙、董志华、李波、高燕青、丁洪斌、李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10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传智、潍坊邦通管业有限公司:杜云峰与你们及赵连波、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赵连波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的(2015)坊民初字第 418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10 月 10 日 08 时45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及卢秀莲、王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凯尔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付昕、闫岩、王秀钢、张秋彦、刘庆福、郭玉萍、潍坊骏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秀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潍坊英昊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潍坊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崔海英、吴中军、董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万军、刘桂莲、李爱芹、郑全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郑全民、陈爱兰、郑友泉、朱爱娟、郑友勤、郎美兰、王友军、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万军、刘桂莲、李爱芹、郑全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郑全民、陈爱兰、郑友泉、朱爱娟、郑友勤、郎美兰、王友军、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 民初第 779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王友军、郑玉香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万军、刘桂莲、李爱芹、郑全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郑全民、陈爱兰、郑友泉、朱爱娟、郑友勤、郎美兰、王友军、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4 民初779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培先、张昌兰: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石立华与被执行人张培先、张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培先、张昌兰位于昌乐县高崖旧货交易市场北数第二排第一、三、四号门店房(各两间)进行评估、拍卖。一、2016年 10月 10 日 9 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后第三日 9 时进行现场勘验。二、2016年 11月11 日 9 时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三、2016年 12 月2日 9 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四、2017 年1月 6 日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阎秀花: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守庚与被执行人阎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你所有的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办孙家村 1 号楼 2 单元 502 室进行评估、拍卖。定于 2016年 10月 10日 9 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同年10月 13 日 10 时进行现场勘验。同年 11月 11日 9 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同年 12月 2日 9 时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依法随机选择。并定于2017年 1 月 5 日 10 时,同年2月 2日 10时,同年 3 月 2 日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京津、隋有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增刚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我院定于 2016 年09 月 30日 9 时 30 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寅国、刘春伟、刘安杰、刘和臣、刘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29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春伟、刘寅国、刘安杰、刘和臣、刘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 3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万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万荣、李连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佰圆、于田田、朱祥江:本院受理原告高维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25民初 113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马子尾: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潘宝国: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25 民初 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林:本院受理申请人秦玉美申请执行与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25执 1112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韩树彪:本院受理申请人秦保凤、徐国礼申请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25执 1113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李双宝、张叶静:本院受理申请人秦海玲申请执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25执 1157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栋栋、刘福秀: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鲁0725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昌乐天然狩猎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昌乐天然狩猎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昌乐天然狩猎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乐国用(2008)第 GL216 号(面积为 13880 平方米)、乐国用(2008)第 GL217 号(面积为 608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一、2016年 10 月 10日 9 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后第三日 9 时进行现场勘验。二、2016 年11月 11日9 时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三、2016 年 12月 2 日 9 时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办公楼六楼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将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四、2017年 1 月 6 日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对上述资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若流拍,于 2017年 2 月 3 日 10 时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拍卖大厅以评估价值下调 20% 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若再次流拍,于 2017年 3 月 3 日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值下调 20% 为保留价进行第三次拍卖。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树桐: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3 民初145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张耿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寒经商初字第 2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经济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晟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亿绸工贸有限公司、陈广粉、刘兴军、张成花、范子秋、杜世清、杜世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潍坊市晟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亿绸工贸有限公司、陈广粉、刘兴军、张成花、范子秋、杜世清、杜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蒋冬艳、潍坊恒通织物有限公司、潍坊利源织造有限公司、范尧民、刘学亮、张世亮、刘宏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蒋冬艳、潍坊恒通织物有限公司、潍坊利源织造有限公司、范尧民、刘学亮、张世亮、刘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 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占有、陈明生、王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书面申请变更第三人范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书及本院(2016)鲁 0703 执异15 号听证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 4 天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听证之日起 15 日至 3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胡启英:本院受理崔汉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3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年 7 月 8 日刊登在中缝的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告中,“衣传伟”应更正为“衣传伟、李丹”。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年 7 月 13日刊登在第四版的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张召强、菜金玲”应更正为“张召强、蔡金玲”。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刘素坤、高长宁不慎遗失枣庄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收据一张,编号为4752785,现声明作废。 刘焕鲁身份证(身份证号 370102198407150632)于 2016年7月 26 日不慎丢失,特此声明! 刘焕鲁身份证号 370102198407150632,驾驶证于 2016年7月 26 日不慎丢失,特此声明! 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李金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民辖终 192 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 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李金鹏、邓黎、刁文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民辖终 193 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 15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启贵、朗克香、郎需波、赵光荣、刘治和、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马永金、王霞诉你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 88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志龙: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鲁 0791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程世江、刘玉娥、程世山、吴瑞丽、潘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67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昌荣、蒋义俊:本院受理原告李迎春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91 民初 8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聿鹏:本院受理原告朱风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1568 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 14: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聿鹏:本院受理原告朱风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 民辖终 201 号民事裁定书(管辖)。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培有、李秀荣、李国华、王芹、刘立忠、辛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791民初 54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元波、孙元宝、史有富、于通涛: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史有强与被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元波、孙元宝、史有富、于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6民再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孙元宝、孙元波、于通涛、史有富: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史有强与被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元宝、孙元波、于通涛、史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86民再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邑市人民法院 付兴国:本院受理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柳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邑市人民法院 刘奉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姜雪梅、姜松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商初字第 665 号民事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邑市人民法院 朱志荣、朱永强、陈玉梅、郭静静:本院受理郭修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邑市人民法院 王延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瑞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 )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金玉、孙炳霞、王宜新:本院受理原告李砚美诉王金玉、孙炳霞、王照锋、王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诸城民初字第 1095 号民事判决书,因王照锋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延国、张瑞霞、杨培芹、解相民、曲志伟、李德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董晓东、董俊梅:本院受理原告文明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782 民初 206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30 分(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昌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马宁:本院受理原告吴运华诉赵丽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皇民初字第2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皇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马本杰:本院受理齐志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皇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汝杰、毛玉梅、臧炳元: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 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培杰: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风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贾悦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梁吉人、丁金成、张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相军与你们及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琦、巩武华、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44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刚升、张建梅、刘旭江、王兰芳、苏德生、王建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00 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晓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14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家兵、王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民初14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都桂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及刘世波、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26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范天义、马秀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玉强、郑彩霞、王京祥、王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26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艳林、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13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许佳、刘丽琳、许斌、许会平、许金刚、李云峰、许长春、崔永娥、许子磊、王金萍、陈玉梅、许敏、李风芹、许晓滨、许怀忠、郭秀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许振兴、韩娇娇、许彪昌、许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92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波、高燕青、丁洪斌、李秀英、孙平熙、董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102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丁洪斌、李秀英、李波、高燕青、孙平熙、董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102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