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本院受理原告任芳与被告李辉、李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13 民初 25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雷、宋静静:本院受理于汇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培诚、王善荣: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及烟台市天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通知、管辖权异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音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及王照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正航:本院受理烟台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林建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支行诉你及姜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 时 30 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宋勇、王蕾:本院受理原告辛向阳与被告宋勇、王蕾、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63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蕾、宋勇:本院受理原告辛向阳与被告王蕾、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6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科纳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延科:本院受理原告綦国智、鞠玲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13 民初34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邓新军:本院受理原告孙华东、孙爱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64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祝润业:本院受理原告吕秀杰与被告祝润业、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13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栋臣、郝宗恺:本院受理原告烟台百丽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13 民初 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纪月收: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2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全林、刘启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曲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孙成人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57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郑敏、董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5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贺少波、王小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郑敏、董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13 民初 49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苗美华:本院执行的高明凯诉你及烟台东方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山执字第 817 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郑清潭、郭玉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商初字第 2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二人给付原告货款 388364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 7125 元、保全费 2520 元、公告费 750 元由你二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希杰、陈颖梅:本院受理原告潘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判决你们给付原告潘明欠款 37000 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683 民初 571 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郭家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希杰、陈颖梅:本院受理原告潘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判决你们偿还原告潘明借款 3000 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民初568 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郭家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宿希广、张迎花、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增高、王兴娟:本院受理原告刘新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 9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京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大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玉浩:本院受理原告王蕾诉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 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傅吉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83 民初3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周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蕾诉你及被告张国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莱州民初字第 16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肇瑞: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莱州民初字第 91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雪妮:本院受理原告邹鹏与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83 民初 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胡文华、李娜:本院受理原告孙文佳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683 民初 957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驿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战:本院受理原告范芝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民初 1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韩德波、陈东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你们与孙朋召、任增兰、韩德湖、尹淑丽、张旭东、芦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6时1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韩德波、陈东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你们与孙朋召、任增兰、韩德湖、尹淑丽、李国高、顾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5时4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绮泉、张勤妹: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及王国涛、李雪霞、孙爱军、原丽华、李河山、王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83 民初 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国涛、李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 299783.3 元,并给付原告利息。被告孙爱军、原丽华、李河山、王巧娥、姜绮泉、张勤妹对以上给付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莱州市人民法院 葛汝娥:本院受理原告胡广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8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张书刚诉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直接、邮寄、留置均无法送达给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在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邹金刚:本院受理原告邹涵宇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蓬民裁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给付原告邹涵宇2014年3 月至2016 年 5 月抚养费差额 8910 元,并自 2016 年 6 月起至原告邹涵宇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 700元,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邹金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凤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蓬登民初字第 40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返还原告王凤黎已付抚养费 67857 元并承担利息(以 67857元为基数,自 2009年7月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27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门卫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蓬辛民初字第 3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门卫平付给原告王永玲借款 6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自 2015 年 10 月 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任纪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蓬辛民初字第4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任纪霞与被告李强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李厚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行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 7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厚林赔偿原告孙行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 78859.1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登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韩现波:本院受理原告高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蓬登民初字第 10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慧与被告韩现波离婚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登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蓬莱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振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蓬商初字第 27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董国富、邹慧平: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蓬商初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我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张喜平申请宣告张秉政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张秉政,男,1981年 11 月28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南王村 270号,于 2012年 6 月 7日起,下落不明已满 4 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张秉政本人在公告期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其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报告有关情况。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杨永亭:本院受理原告王惠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张苏丽: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蓬登民初字第 71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卢世伟:本院受理原告于有治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11 月 9 日上午 9:00 在本院城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高华:本院受理陆秀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街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邢英海:本院受理杨璐诉你、王凡朋、徐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街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徐崇波:本院受理原告杜树立与被告徐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121民初 111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洪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莲县人民法院 董世胜、孙淑珍、马德收、董丙政、李秀叶、崔贵富、董聪来、孙永晓、孙永斗、董俊营、董世晓: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1122 民初 4211 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刘春军、何在翠、于福民、刘春华、刘春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1122 民初 459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东营通泰冷藏有限公司、宋民海、李秋凤:本院受理原告程洋诉被告东营通泰冷藏有限公司、东营庆源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宋民海、李秋凤、崔海明、张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523 民初 256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挺宇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23 民初12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王怀京、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全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 东营通泰冷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雪梅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23 民初1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尚立军、李玉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 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磊、周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91 民初36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洪文、杨平果: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被告林洪文、杨平果、周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6 年6月 21 日刊登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高明凯诉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应改为“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6月 21 日刊登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高明凯、柳海燕诉王文勇、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应改为“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6月 21 日刊登的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中,高明凯、郑洪申与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应改为“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6 年1月 14 日第四版刊登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天邦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晅 、王鸣、崔兰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中,原文第三行的“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崂民一初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书”应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崂民一初字第219 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姓名:宋岩,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211713879,执业证流水号 No.10316735,不慎丢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吕柏翰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70403199306266115),现声明挂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