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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

时间:2016-05-18 20:20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法院公告 日期:20160518 作者: http://dzpaper.com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6年5月18日 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陈德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8日

    高密市宏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陈德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 执401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履行(2015)诸昌商初字第133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你单位偿付申请人欠款 51258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娄志强、陈媛媛、李美杰、王栋霞、徐宁、孙文浩: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 0782 民初1306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下午 15 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周良升: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波诉你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张爱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加科诉你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志富、吴桂芹:付爱美、张君与你们及邱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邱述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重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 08月 04 日 08 时 45 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淞、郑新年:本院受理的淄博市临淄新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国新、郑淞、郑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郑国新及共有人郑麦莲所有的坐落于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3层A3-15号房产(评估价为 72.50 万元)、坐落于威海市环翠区柳沟花园小区 3-2号(评估价为 90.54 万元)两套房产、被执行人郑国新、郑淞、郑新年一案中涉及的郑麦莲所有的坐落于张店区北西六路1 号中关村科技城 3层 A3-16号房产(评估价为27.23 万元),现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孙树广、孙焕铎: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立华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凡合、卢宪忠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强、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石金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 196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李金福、张秀梅、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海诉李金福、张秀梅、潍坊普川工贸有限公司、范希修、范立丰、尹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叶经华、张淑萍:本院受理崔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你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 3 日(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404 室选择评估机构。自选定鉴定机构次日起第 30 日(节假日顺延)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高红卫:本院受理滨州市滨城区华诺建材厂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对你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 3 日(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 404 室选择评估机构。自选定鉴定机构次日起第 30日(节假日顺延)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赵萌、李璐、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被告赵萌、李璐、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08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崔清花、张忠刚、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106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民园冷藏厂、盖建英、董俊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慎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120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赵晓翠、巩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0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赵钦景、路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08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刘德强、刘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07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斌、张向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6年 8 月 5 日 8:40 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姜坤:本院受理的(2015)滨民三初字第496 号原告张云霞与被告姜坤、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艳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王超、侯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创业促进会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14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吕立忠、李德喜、滨州市森源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汇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及杨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汇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毅鹏达成调解协议,杨毅鹏免除了你们的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16民终字第 698 号民事调解书。限你们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否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崇树: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好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邹平县人民法院

    邹平县鲁苑有限公司、张宗敏、邹平金坤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振贵、邓素英: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宋其臣、任建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春德申请执行(2014)岱民初字第3002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911 执字第 29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 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张九玉、苏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继明、孙继美、赵正友申请执行(2013)岱民初字第1707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岱执字第 570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白建波、陈肖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富军申请执行(2015)岱民初字第 757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及马波申请执行(2015)岱民初字第 756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911 执字第 680号、681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 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张兆全、李红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韩来刚申请执行(2015)岱民初字第2138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及(2015)岱商初字第 686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911 执字第698、699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 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乃珂申请执行(2015)岱民初字第 19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911执字第 466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莫顿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乃珂申请执行(2015)岱民初字第 1908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911 执字第 467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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