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宋氏鑫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曾用名: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宋大新于 2022年5月6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宋氏鑫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曾用名: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已将享有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2013)芝商初字第344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宋大新。针对上述债权,债务人应支付给青岛宋氏鑫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曾用名: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按照合同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给付于宋大新。现公告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债务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人宋大新履行还款义务。
青岛宋氏鑫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曾用名:青岛顺融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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