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通知书
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 914号民事判决书中连带责任保证人淄博一代龙服饰有限公司、淄博高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北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翟月华、吕红英、刘卫、王佃鑫、蔡帅、陈雷、陈永、陈亮、孙建刚、孙娟:
2017年1月11 日高青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院内管理人办公室。我司已据(2015)博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连带保证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受理,本司已决定不向债务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判决及时申报债权,逾期不行使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山东汇丰典当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