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庄跃军:
你自2016年9月3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且未请假,在此期间,公司多次与你联系到岗事宜,你一直未到岗工作,也没有办理任何的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达 3 个月的事实。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公司于 2016年 12月30 日以EMS 特 快 专 递 的 形 式 ( 编 号1000860230718),向你的居住地发出了《 关于庄跃军严重违纪事实的告知书》。本快递已由本人签收。 2017年1 月 12 日我公司又以EMS 特 快 专 递 的 形 式 ( 编 号1000860228418)向你的居住地发出《关于庄跃军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的通知》。本快递已由本人签收。 2017年1 月 17 日我公司又以EMS 特 快 专 递 的 形 式 ( 编 号1000860216518)向你的居住地发出《关于与庄跃军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本快递你拒收。 现再次公告送达,你如对此公知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向我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另,你也可以向山东省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 二O 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