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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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山东法制报社法院公告053182918609

时间:2017-08-28 21:45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迟新妮: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迟新妮: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徐晓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潘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永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兴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赵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曲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晓静、史佃波:本院受理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平宝华、荆健:本院受理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柳启贵:本院受理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沈炳山:本院受理戴常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经庚、陈颖、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邦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李锡明、张辉、战秀翠、张殿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229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62852.87元(截至2017年2月3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原告对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邦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李锡明、张辉、战秀翠、张殿年对烟台建坤经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荣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繁荣、张允华、邢玉香、烟台隆轩堂商贸有限公司、烟台繁荣珠宝销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南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烟台荣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804050.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41759.71元(暂计至2017年7月5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原告对被告张允华、邢玉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山区区府街电业东巷后楼东三单元二层东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繁荣、张允华、邢玉香、烟台隆轩堂商贸有限公司、烟台繁荣珠宝销售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林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初国荣诉被告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林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初国荣借款200000元,并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计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林国华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石润峰、李拴平、海阳市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梁永刚、张海丽、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付纪芳、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段西帅、刘霞、烟台首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杨慧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查封你所有房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方圆字第201204226号房产,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12)第3521号土地经山东誉华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234705.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上述财产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按有关法律规定降低拍卖保留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通知。

    海阳市人民法院

    吕清林、吕亚静:本院受理原告钟华强诉被告王利章、吕清林、吕亚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泽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1月21日10时至2017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f.taobao.com/0535/08户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标的如下:一拍卖标的: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79号福利莱小区11号楼2单元601号的房地产。二、本通知书自登出后60日内视为送达。望接通知后按时参加或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孙培强(身份证号:370628198010043418)、隋翠杰(身份证号:370628198109293425):本院受理原告于志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息265666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林世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张彩云(身份证号:370624197601103021):本院受理原告霍永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方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孙欣波:本院受理原告崔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徐小杰、许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曲明堃与你们及被告张常平、被告林大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常平不服本院(2016)鲁06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二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公开审理。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7年7月17日刊登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有误,应为东营市东方龙商贸有限公司。特此声明。

    本报于2017年6月20日第四版法院公告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诉“刘立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刘立春”更改为“刘立青”。现依法向刘立青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声明。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山东法制报》2017年6月20日(总第6536期)第4版处刊登的送达法律文书原文为“史成学、贾绪梅: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应更正为“史成学、贾绪梅、史启航: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特此声明。
    李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刘贵欣诉你扶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美荣:本院受理原告孙德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克海、烟台九金钢铁有限公司、姜玉翠: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宿希广、莱州市利得隆石材有限公司、张迎花、王春玮、马晓程: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王龙起:本院受理原告王利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定于答辩期满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招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蒋秀(寿)浩:本院受理原告李寿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85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招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徐晓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1899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秀玲: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2017)鲁0612民初2092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罗莉:本院立案执行烟台市津房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莉买卖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0612执66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查封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2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九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友谊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鲁061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张海滨: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杨云胜: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海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董浩: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仁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马英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胡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嵇旭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宏洋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马庆玉: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门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世钊(身份证号:370611198002170313):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方给付工程款60545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黎明:原告毛云鹏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17)鲁06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诉讼费39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荆州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力铠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荆州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0100元,并以480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烟台福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辉、王瀚、许广玺、单丽荣、孙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14983.92元(截至2016年11月2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烟台福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辉、王瀚、许广玺、单丽荣、孙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敏、董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被告姜胜厚、姜少洁、董学强、陈首珍、高日志、曹善英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应收利息107825.76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利息罚息5162.15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郑敏、董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董昱抵押的坐落于龙口市龙矿集团龙海社区海迪小区14号楼2-201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姜胜厚、姜少洁、董学强、陈首珍、高日志、曹善英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44元,由被告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同时由被告郑敏、董昱承担连带责任。鉴定费168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圣凯伦葡萄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0602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市圣凯伦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限被告烟台市圣凯伦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5413元,由你公司负担387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福林、刘岌宇:本院受理周伟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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