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拥有的借款人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证人济宁恒发印刷有限公司、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佰平、王娟的担保贷款债权一笔,本金500万元及相关费用,已转让给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成为该项债权的新的债权人。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2014年威商银借字第9200006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济宁恒发印刷有限公司: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杨佰平、王娟: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5《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特公告通知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7年5月10日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将部分执行案款,提存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公证处。请涉案的受领人带齐身份证件,来本处领取。 (2005)兖民初字第 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马振文、齐思美。 (2004)兖民初字第 2306号《民事调解书的原告高洪爱。 (2003)长民初字第 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董林涛。 (2003)兖民初字第 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兖州市新兖镇建材经营部。 (2004)兖民初字第 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李春。 (2006)兖民初字第 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兖州市裕康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5)兖民初字第 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原告卞书建。 (2006)兖民初字第 1967号《 民事调解书》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 (2006)邹民初字第 575号《民事调解书》的原告樊宪娥。 (2004)兖民初字第 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李明善。 (2008)兖民初字第 926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 (2009)兖民初字第 263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张栋。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公证处 2017 年6 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