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拥有的借款人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证人济宁恒发印刷有限公司、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佰平、王娟的担保贷款债权一笔,本金500万元及相关费用,已转让给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成为该项债权的新的债权人。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2014年威商银借字第9200006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济宁恒发印刷有限公司: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杨佰平、王娟:2014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92000085《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特公告通知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7年5月10日 本版主要新闻
债权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借款人
李艳艳 李艳艳 车维强 夏艾秀 王忠花 苏世强 侯毅抵押物/保证人梁建明,梁培红,蒲玉强梁建明,梁培红,蒲玉强张全,梁雪松,林垂强梁华卫,梁培红,蒲玉强徐德和,徐东波,苏世强刘玉祝,张华胜,张华全 邓壮,邓忠杰,邓永军 本金(元)50000.0050000.0060000.00100000.0049952.9750000.00100000.00新债权人张华本张华本张华本张华本张华本张华本张华本 李艳艳、梁建明、梁培红、蒲玉强、车维强、张全、梁雪松、林垂强、夏艾秀、梁华卫、王忠花、徐德和、徐东波、苏世强、刘玉祝、张华胜、张华全、侯毅、邓壮、邓忠杰、邓永军(以下简称债务人): 根据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与张华本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已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459952.97元及相应利息及其他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张华本,现通知债务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张华本履行还款义务。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 2017年4月10日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拥有的借款人济宁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济宁大观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源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鸿儒、范新春、李君担保的贷款债权一笔,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已转让给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成为该项债权的新的债权人。该项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2015年威商银借字第817182015021101282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济宁大观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 年 威商 银最 高额保字 第DBHT817001500139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济宁源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 年威商银最 高额保字第DBHT817001500139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范鸿儒:2015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DBHT817001500139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新春:2015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DBHT817001500139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李君:2015年威商银最高额保字第DBHT817001500139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也依法转让给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特公告通知该债权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事实。请相关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7年3月9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