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济南尤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将与借款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日银济分流借字第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担保单位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及袁敦华签订的编号为(2015)日银济分高保字第04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济南尤熹商贸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特此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济南尤熹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之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尤熹商贸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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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 ( 2014 )市商初字第 1290 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的所列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项下的所有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责任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作为该债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或其各自的继承人(“ 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贵鼎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若相关的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改制、分立、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组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告清单 被告济南康辉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沈建平赵镇珠颜昭辉
根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将对借款人王有巨、共同借款人韩璐、保证人耿广君、吕晓莉所拥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18日,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04657.85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向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灏源纸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