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053182918609

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社★053182918609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告053182918609

时间:2017-02-09 20:53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山东法制报公告部 点击:
孙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3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孙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3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谭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淄博鼎舜型钢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淄博鼎舜型钢有限公司不服(2015)博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周尔珍、信德胜、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尔珍、信德胜、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房民国、郝刚、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民国、郝刚、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周尔栋、蒋万春、孙艳萍: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尔栋、蒋万春、孙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刘新超、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张元锡、徐红菊:本院受理原告于纪河诉被告张元锡、徐红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张元锡、徐红菊:本院受理原告博山山头双源陶瓷厂诉被告张元锡、徐红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张永春、陈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博山山头双源陶瓷厂诉被告张永春、陈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钱金芳:本院受理原告于纪河诉被告钱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