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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发布

时间:2015-11-21 11:05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法院公告 日期:20151118 作者: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 2015年11月18日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化

法院公告

 

  • 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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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8日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朱庆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2007)第 G013 号和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 072482 号、072485 号、072486 号、071075 号、071077 号项下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需被执行人提交涉案财产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提交。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鲁高法发(1999)23号文件《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限被执行人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该涉案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逾期该证项下涉案过户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海宇盛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郭明文、张燕、丁金海: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海宇盛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郭明文、张燕、丁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案债权依法转让给昌乐桂诺贸易有限公司,昌乐桂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将其变更为上述案件【即(2014)潍商初字第 334 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 10 月10 日作出(2015)潍执变字第 32 号执行裁定书,限五被执行人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再过十日,(2015)潍执变字第 32 号执行裁定书即生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代平与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宗鑫塑编有限公司、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潍商初字第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14)潍商初字第 1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即“二、如宗鑫塑编公司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宗鑫钢构公司可申请对金煦置业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土地被依法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不足以清偿该债权或抵押土地不能变现时,宗鑫钢构公司有权继续追偿宗鑫塑编公司的其他财产”;二、变更(2014)潍商初字第 174 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项为:截止到2013年 6 月 3 日,宗鑫钢构公司对宗鑫塑编公司享有债权本金 3960 万元及利息共计 46443167.73 元,宗鑫塑编公司于2014年 11月 5 日前偿还 1500万元;于 2014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 1500万元,于 2014年 12 月30 日前偿还 1000 万元,剩余6443167.73 元于2015年1月 30 日前还清;金煦置业公司如自愿为宗鑫塑编公司提供担保,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宗鑫塑编公司追偿全部债权及因评估、拍卖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 63530 元,由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宗鑫塑编有限公司、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艳萍、陈小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丁志香、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 8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帅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君、张宏伟、于阳、潍坊市爱利菲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王海雷、高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君、张宏伟、于阳、潍坊市爱利菲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王海雷、高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784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王海雷、于阳、杨君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陈军、李志花、诸城市鑫源塑料包装材料厂:王继与你们及诸城市华亿食品冷藏厂、刘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继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2015)诸民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01 月25 日 08时 45 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洪荣、赵玉芹: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苑希全、王瑞明、王玉珍、张光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2012年 9 月20 日查封了诸城市石桥子镇田家岳旺村(四至:北至原安五路南界、南至吴家楼市场、东至王家河湾南北路两排西水沟西沿、西至赵玉芹与陈德红界墙 )18.4 亩的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刑金烈、田伟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诸执异字第 1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执行一庭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 ,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 ,诸城市众成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国盛纺织有限公司 ,李新刚 ,张洪全,王洪义,张祚忠,张丽梅,李传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相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蒋会珂、潍坊号义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承磊诉你们及王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1107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蒋会珂、潍坊号义达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杨辉、高超侠、山东中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执行杨辉、高超侠、山东中大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杨辉、高超侠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盛世金源A 号楼 1107 室、1109 室住房两处。依申请人申请,拟拍卖该两处房屋以抵偿债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两处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房屋评估价为 96.55 万元、48.82 万元)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公开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楚思坡、苏艳、孙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6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维亮、岳晓梅:本院受理原告李之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维亮、岳晓梅:本院受理原告李之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10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张维亮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顺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万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顺明: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98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刘顺明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静欣、周作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李清民、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滨州旭程商贸有限公司、丁增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滨州旭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立民、房红、原审被告丁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5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建滨、赵京丰、赵建亮:本院受理上诉人滨州六和隆达农牧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赵中花、刘倩倩、刘吉彤、肖海梅、原审被告赵建滨、赵京丰、赵建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滨中少民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民县美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众力新型建材粘合剂厂、山东省惠民县鸿翔牧业有限公司、李晓霞、季玉波、孙荣、林淑芬、林新强、赵军、赵芝德、赵延星、杜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丽与被告惠民县美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滨州圣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众力新型建材粘合剂厂、山东省惠民县鸿翔牧业有限公司、杜承文、李晓霞、季玉波、孙荣、赵延星、林淑芬、林新强、赵军、赵芝德、杜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丽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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