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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时间:2017-02-10 22:10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山东法制报 点击:
【案 情】刘某于2014年2月8日向青州市某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单位依法登记的公务用车总数及车型、车牌,以及2014年1月份所有公务用车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
    【案 情】刘某于2014年2月8日向青州市某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单位依法登记的公务用车总数及车型、车牌,以及2014年1月份所有公务用车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信息用途为“监督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某局于2014年2月27日告知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请对申请信息进行补充更改后再行申请。2014年3月3日,刘某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被告依法登记、使用的公务用车总数及车型、车辆,信息用途为“为促使政府阳光工作提高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自身参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特殊需要,希望公开该单位在公车管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车信息”。2014年3月21日,某局告知刘某延期答复。2014年4月13日,某局向刘某发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之中,公务用车总数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快递方式提供,公务用车的车型、车牌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刘某认为某局拒绝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局拒绝提供部分公车信息的行为违法。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拥有的车辆是其履行职责的条件,但不是履行职责的内容,行政机关车辆信息公开并未包含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规定: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有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该文件仅将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划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不包括车型及车牌等信息,且该文件并非行政法规,因此上述信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局拥有的公务车辆信息是否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拥有的公务车辆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为群众有权监督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等情况,否则便侵害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拥有的公务车辆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为行政机关对其公务用车的购置、占有、使用属于民事行为,而非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述信息只是行政机关的民事物权信息,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对象是“政府信息”,对于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重点在于对何为“政府信息”的理解。由于信息具有客观广泛性,即使属于政府所掌握,也并不都构成政府信息,且要求政府公开所有的信息,既无必要,也不现实。因此,认定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行为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都属于该单位的政府信息。从主体来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而不包括公务员个人与履职无关的信息;从内容来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不包括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活动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同时,政府信息是相对特定的行政机关而言的,某种信息对于某一行政机关来说可能是政府信息,而对于另一行政机关则可能不是政府信息。判断某种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当然要以该信息是不是某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为判断标准,而在此之前,首先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因为只有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其行为才能称之为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其行为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才能称之为政府信息。

    就本案而言,某局拥有的车辆是其履行职责的条件,而不是履行职责的内容。刘某要求某局提供的“依法登记、使用的公务用车总数及车辆、车牌”信息,是某局基于对所属车辆的占有使用方面的民事物权信息,不是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应认定为某局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车辆管理部门才是车辆登记及车牌信息对口管理的行政机关,该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上述信息,才是政府信息。因此,原告如果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上述单位车辆信息,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而非本案被告。

    刘建华  安兆宝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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